缺陷召回制度升格 消费者仍缺监督权
2010年07月08日 08:40南方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南都讯 质检总局网站日前公告《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业内总结了其中五大亮点。

隐瞒不报将处货值50%罚款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而现行规定上述情况最高处罚仅为3万元。

珠海集大成律师所律师杨明辉表示,处罚额度的大幅增加对车企有震慑作用,有助于及时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但他并不认可《意见稿》中对消费者的赔付只限于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运输等费用,“召回必定对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权益损害,不应当一刀切,建议再细化出具体标准。”

消费者仍然投诉无门

《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杨明辉表示,主管部门可以摆脱现行规定中的被动地位,但《意见稿》缺乏消费者发现缺陷汽车产品而设立的投诉机制,让消费者投诉无门,只有将话语权赋予消费者才能做到真正的全民监督。

制度亮点

亮点1 召回管理范围不仅是整车,还包括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

亮点2 主管部门可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亮点3 威慑力大大提高。隐瞒缺陷责任可能被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4 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监督管理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和车主、安全技术检验、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方面共享机制。

亮点5 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局面。

(李秀敏对本文亦有贡献)

采写:南都记者 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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