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召回缺陷车最高将罚50%车款
2010年07月20日 10:49深圳特区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目前已到截止期。与现行规定相比,《条例》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将进口车纳入管理。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罚款为销售货值的50%。

相比现行的召回管理规定,《条例》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召回的适用范围,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并对生产者进行了定义,特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而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除了扩大适用范围,《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媒体和消费者关注的还有另外一项内容: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

对于《条例》的征求意见稿,部分汽车业内专家和消费者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可以启动汽车缺陷调查程序的有三方面,即生产者、主管部门和专家,可惟独缺少最有发言权的消费者一环。(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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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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