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许可制度拟重新确立
2010年07月27日 13:26政府采购信息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7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拟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通知》表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

“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8月19日前浏览“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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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胜征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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