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陶短房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保监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起,逐步实行酒驾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所谓“交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即将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作为交强险费率上浮的依据,旨在以保费上浮的形式约束驾驶者,使其慑于高额保费而不敢酒后驾驶。
在不少国家,酒驾影响保险费率已达共识,一些有酒驾“前科”的累犯,其保险费率往往高达普通人的几倍、十几倍,重到让酒驾者不得不放弃自己开车的地步。道理很简单,保费与酒驾联动的目的,是震慑酒驾者,减少“醉车”上路,将初犯者逼得不敢再犯,把累犯者逼出自驾行列,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从《通知》的条款看,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与国外标准相比,有些偏轻,但万事开头难,《通知》首次明确了“车险与酒驾联动”的大原则,其意义是积极的,值得鼓励和赞许。
“汽车时代”带给人们许多便捷,但普遍存在的酒后驾驶现象,却成为无辜者头上悬着的一把杀人钢刀。司法部2008年一项研究数据称,中国每年因酗酒肇事立案高达400万起,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10万人中,许多都和酒驾有关,这一数据远远超过了“汽车王国”美国。对于《通知》所体现的“以经济手段震慑醉驾行为”的原则,以及背后所体现出的有关部门严惩醉驾,依法整顿交通秩序的良苦用心,相信社会和公众都会给予应有的理解与支持。
但必须认识到,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通知》虽然规定了联动原则,较原有条款更严格、更具操作性,但对于醉驾者的震慑力远远不够。从媒体披露、公众反响强烈的多起醉驾恶性交通肇事事件看,醉驾者往往不是有权有势的“特殊人物”,就是财大气粗的富豪或“富二代”,对他们而言,一次10%~15%、封顶60%的交强险费率上浮,不过是九牛一毛的“小意思”,甚至几次醉驾的代价,未必比得过一次豪饮的开销,这样的“联动”,较之以往固然是个进步,但还不足以让这些“特殊人物”视醉驾为险途。
更应指出的是,《通知》也好,已经或即将出台的各类相关法规、制度也罢,只是解决了打击醉驾“有法可依”的问题,并未解决“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问题,更难以解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个别地方和部门有意无意实行“弹性执法”,对“特殊人物”网开一面,给某些醉驾肇事者以“以赔代罚”、“拿钱赎罪”甚至“以钱换命”的机会,造成了“醉驾是有钱人特权”的社会错觉,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平原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无法可依固然可怕,有了法规、规章,却因执行有“弹性”,而丧失了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其后果将更甚于无法。
“依法”必须包含两个层面,即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后者比前者更重要。从这意义上讲,《通知》的出台,迈出了惩治酒驾等违法行为有力的一步,但也仅仅是一小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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