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2000元
2009年12月31日 18:42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文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提高已按原标准领取补贴者可申请按新标准补发 轿车以旧换新补贴最高涨1万2。

本报讯(记者杨铮林)记者今天上午从商务部了解到,财政部、商务部今天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宣布上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其中轿车补贴标准最高涨了1.2万元。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环保等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

通知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车辆注销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报废汽车新旧补贴标准对比车型 新标准 原标准中型载货车13000元6000元轻型载货车9000元 5000元微型载货车6000元 4000元中型载客车11000元5000元

报废“黄标车”新旧补贴标准对比

车型新标准原标准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18000元 6000元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 10000元6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 6000元 6000元

重型载货车18000元6000元

中型载货车13000元6000元

轻型载货车9000元5000元

微型载货车6000元4000元

大型载客车18000元6000元

中型载客车11000元5000元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7000元4000元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 5000元3000元

背景资料

2009年7月14日,商务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

办法规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出租车以外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以及提前报废“黄标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综述 图片 论坛]车),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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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铮 编辑: da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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