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与欧美差距不大
2010年02月08日 09:29商务部网站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允许车主同时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负责人就此接受了媒体采访。

1.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以来,消费者普遍反映补贴标准偏低,导致政策效果与预期有一定差距,您对此怎么看?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但由于车主积极性不高。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发现,补贴标准偏低是影响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热情的主要原因,也是各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与二手车交易相比,大部分车主参与汽车以旧换新明显不划算。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迅速发出通知,明确了各车型补贴标准提高后的具体金额,大幅度提高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5000-6000元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请有关专家做了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十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如果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车主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要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应该有较强的吸引力。此外,与欧美发达比较,虽然我们在补贴标准绝对值上有差距,但是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了有些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汽车商品的特殊性,加上我国实行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车辆的注册、回收拆解和注销都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同时,地方部门、车主对政策的反应,以及车主报废旧车、购买新车都需要一定时间,相信政策调整一段时间后,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2.请谈谈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的有关情况。

答:《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原来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政策实施效果。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购买小排量汽车,实现扩大消费与促进节能减排并举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商务部明确允许车主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1.6升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的政策,2010年购买新车的车主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需要再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只要根据购车发票的时间,即可判断车主是否可同时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和购置税减征政策。对于购买15万元左右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消费者,可获得3300元左右的购置税优惠,如果参与以旧换新,叠加享受的优惠最多可超过2万元,此外,还可以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支付的报废汽车回收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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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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