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备受关注的南京“6·30张明宝醉酒驾车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张明宝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6月30日晚,南京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这一恶性醉酒驾车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巨大反响。围绕此案一审判决,存在三大焦点。
焦点一:张明宝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文康在案件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法院查明事实,张明宝在肇事当天中午和晚上均自主喝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81.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状态,其作为成年人,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应当知晓,尤其在肇事后继续冲撞,说明其主观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因此被“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归罪。
记者了解到,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文康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张明宝在案发后如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由于张明宝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可酌情从轻处罚。
焦点二:与四川、广东醉驾案有何异同?
今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的另外两起轰动全国的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案”和四川“孙伟铭案”,被告人也同样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张明宝案的判决与这两起案件有没有关联?
去年12月14日下午,孙伟铭大量饮酒后,驾车送父母,在追尾一辆比亚迪后继高速行驶,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汽车,致4死1伤。
2006年9月16日,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面包车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李洁霞母子撞倒。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后继续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此后,黎景全不听群众劝阻并加大油门驾车冲向人群,碾过李洁霞并撞倒另一人,致两人死亡。
吴文康表示,虽然张明宝案与这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一致,案件之间有可比性,但具体情形有差别,不能简单类比。南京市中院对张明宝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也不是对广东和四川两起醉驾案的简单对照。
“张明宝案造成5死4伤,后果极其严重,另外两件案子也有各自的从重情节,孙伟铭是多次违章并且为逃逸继续驾车肇事,黎景全是肇事后车轮被卡住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冲撞致人死亡。”吴文康说,案件的具体决定要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危害情节。行为的危害后果不是被告刑罚的唯一依据。张明宝案的判决是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多种情况,慎重决定的。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孙伟铭案和黎景全案在内,三起恶性醉酒驾车案受到民众的高度关注。
23日,南京法官宣布张明宝案判决结果后,受害者家属现场情绪激烈,表示要上诉。而在民间和法律界,张明宝案究竟以什么定罪,也存在较大争议。以往的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此案辩护律师提出的是“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张明宝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应当如何看到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对此,吴文康说,张明宝案判决的直接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而最高法有关意见的发布是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最直接体现。
吴文康认为,司法实践与民意都将促进立法的不断完善,三起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最高法将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类醉酒驾车行为统一归罪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就是民意催生的,而此案判决也是最高法相关精神的具体司法实践。(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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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刚 蔡玉高 王骏勇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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