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在上海通过视频连线采访了霍尼曼(Honigman)律师事务所之后,没有想到今年年初在美国底特律霍尼曼公司总部采访到了其商务、破产及重组部门高级合伙人韦罗伯(Robert B.Weiss)和密西根州韦恩郡首席执行官(郡长)罗拔?A?福坎挪(Robert A.Ficano)。
在当前中国企业积极介入国际汽车并购业务的风潮下,类似霍尼曼律师事务所这样专业从事并购业务的公司也找到了更多的商机。韦罗伯说,“我们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去寻找一个机会,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帮助协谈,在收购过程中也可以帮助这个客户,在收购完成以后我们还可以帮助这个客户,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行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他并且进一步表示,“霍尼曼可以提供商业法各个方面的服务,我们不仅可以代表中国公司,也可以代表美国公司”。
律师在并购业务中并非只起辅助作用
当记者问到,在汽车相关业务并购案例中关键点是什么?韦罗伯表示,关键在于对汽车领域各个方面认识的深度和经验,律师事务所要在所有汽车业同行中建立起尊重和诚信,具有辨认希望收购或合并的候选人的能力以及抓住其他商业机会的能力。
“我们与投资银行合作去搞一个项目,主要是帮助他们的客户辨别想要购买的公司。如果他们想要购买了,就要面临着起草合同、协议等法律上面的事务,这些就由我们来做。”至于与投资银行的区别,韦罗伯认为,“投资银行主要做资金上的业务,但是在美国(在中国也是)都是需要签订协议的,法律上的方方面面业务都由我们来做。”
对于中美在并购业务上的差别,韦罗伯表示:“在中国,律师在一个交易中好像只起辅助作用;但是在美国不一样,律师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怎样谈判、谈判的结构,都是由律师来策划的。而且在美国进行商业谈判必须要有律师,律师并不是起辅助作用,而是起主要作用。”
收购与被收购方的目标、利益要一致
那么,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对美国的汽车整车或零部件企业感兴趣,霍尼曼将提供怎样的服务呢?“如果说有一家中国客户,好比说是霍尼曼的客户,我们可以帮助这家中国企业去寻找一个机会。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可以帮助协谈,在收购过程以及收购完成后我们都可以帮助这个客户,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营、运行方面我们也可以提供法律服务。”韦罗伯说。
霍尼曼律师事务所在劳工法与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约翰?侃能(John P.Kanan)先生也表示:“我们在商业法的各个方面,如劳工法、知识产权等方面,都可以给客户在收购后提供管理上的建议。
这就是霍尼曼的宗旨,也就是说与我们的客户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
实际上,不仅是中国与西方企业之间,即使是欧美企业之间的并购,文化冲突往往都是较为直接和最容易体现出来的。对此,韦罗伯表示:“欧美公司合并以后往往都会有文化不同引起的问题,新的管理人与原有的管理人之间也会有冲突。就我的经验来说,两家公司或两个管理人之间有共同的目标,并且有共同的策略去达到这种共同的目标,这是达成合作的良好开端。”韦罗伯非常肯定地向中国记者表示:“我们会帮助并购双方的中国与美国公司去建立这种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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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三明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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