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协发布对《车船税法(草案)》的5点意见
《车船税法(草案)》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组织行业企业进行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以下5点意见:
按排量征收未能充分体现财产税性质
车船税是财产税,按照财产税的概念,税收的多少应当根据财产的多少来进行核算,应基于汽车的价值来征收,以排气量征收显然不公平,同等排量的自主品牌与进口车的价格相差数倍,甚至上十倍,如交纳同样的税金显然不合理,不利于自主品牌的发展。同时,考虑到车辆作为财产具有逐渐贬值的特性,在以新车购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同时,还应当明确逐年按一定幅度递减计税价格。
按排量分档次征收不能达到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
乘用车的排量大小不是判断环保与否的唯一标准,同时,按排量征收没有考虑车辆使用的因素,车辆行驶里程多少直接影响耗能和排放,因此按排量征收不能达到促进节能减排的目的。目前已经实行的燃油税是鼓励节能减排的税种,把燃油税的功能强加在车船税上,使得车船税功能不清,既没体现财产税的功能,也达不到促进节能减排的作用。
车船税额增长过大,与中央五中全会精神不符
根据去年汽车销售的情况,排量1.0升的车仅占10%,现在城市中的主打车型是排量1.6至2.0升的私家车。按草案规定,1.6升排气量以上的车主,所承担的车税增加了0.5倍至9倍。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同步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车船税草案如此大的增长幅度非常不妥。
车船税的减免政策应当真正体现鼓励农村消费
草案中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减免政策。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减免依据是支持“三农”和鼓励农村地区消费,但是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并不等同于农民用车,随着汽车下乡政策的推动,汽车产品在农村市场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建议修改为对农民购买的车辆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与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政策的衔接
目前,有省市根据地区道路状况和管理需要采取了机动车按号牌限行的政策(例如北京),由于限行政策是对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限制和剥夺,考虑到车辆所有者是被动减少车辆使用时间,草案应当增加与车船税中减免限行天数对应的税款条目。(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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