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斯召回疑云 “被动召回”的政策擦边球(2)
2010年06月07日 07:25经济观察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被动召回”的政策擦边球

对于是主动还是被动召回的问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陈永学律师解释称,主动召回是与指令召回(被动召回)相对的说法,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强制召回”一说。

主动召回是指企业在发现车辆缺陷后,自己主动按照程序召回,而指令召回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发现汽车产品确实存在必须以召回形式解决的缺陷后,汽车制造商拒不召回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发布指令召回通知书后,汽车制造商根据该通知书进行的召回。“凡是没有接到指令召回通知书的召回都称主动召回。”

但种种迹象表明,与召回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在中国仍缺乏约束力。在国家质监部门认定缺陷产品的时间上,也没有明确的限定。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具体的认定规则主要有《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等,如果确认有缺陷的,应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认定书》,并通知和要求制造商主动召回,如果制造商拒不召回的,主管部门会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实施指令召回即强制召回。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看来,由于国家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要经过约见消费者、收集信息、专家评审、认定等诸多复杂的环节和过程,认定时间会很长,有的评定甚至需要一年时间。而这一过程目前也没有时间限定。所以,相关厂商迫于压力,便开始向主管部门提出主动召回。“所以说,在认定流程的时间限定上,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我国目前在召回制度上的设计还是有一定空白的。”中消协一位刚刚退休的专家告诉记者,比如,在收集、上报、记录汽车维修方面,没有一个相应的程序。他建议所有汽车的维修记录应统一上报给一个国家相关部门,由这一部门统一收集整理汽车故障。这才能加快对汽车缺陷的认定。

另外,在罚则上的“过轻”,也使得企业在召回缺陷产品上,压力不大。

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里关于“罚则”的规定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笔罚款确实比较少,简直视同儿戏。”陈永学律师说。

法规也正在完善。据悉,两则新的规定,或将为召回制度的执行,给予更大的支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企业有“召回”的义务。另外,近日传来消息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会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在送审稿中,“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怎么说,管理条例明确了责任,并加大了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在邱宝昌看来,惟一的缺憾是,两则新规还是没有对发生召回后,如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补偿有细节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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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煦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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