飚车和醉驾属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2009年09月10日 13:17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可以说,这个宣判结果在人们的预期范围内,因此人们对此宣判的反应,理性而平静。然而,这个结果带给人们的联想还是十分不平静。

孙伟铭,2008年12月14日在成都无证醉酒驾驶连撞5车撞死4人。这个当时只是引起人们震惊和愤怒的交通案件,事隔9个月后的今天,已演变成人们特别关注和热议的事件。因为在过去的几个月时间里,有两个均发生在杭州的“机动车杀人”案件触动了人们脆弱的神经:5月7日,胡斌驾改装三菱闹市飙车超速行驶撞死大学刚毕业不久的谭卓,而后不久,魏志刚开宝时捷酒后超速撞死17岁的打工妹马芳芳。这两起恶性事件发生后,没有停止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规范畴,它们统统演变成了公众事件。胡斌案,从网上反应看,人们的情绪在一个月的时间几近失控,对肇事者人肉搜索,对交警办案提出多点质疑,对司法审理多方分析猜测,包括中央电视台的各家媒体都为此专门制作了节目;魏志刚案之后,则在全国掀起了严打酒后驾车行动。

胡斌案之所以引发公众情绪,甚至愤怒,源于肇事者行为和法律之间有碰撞。在市区飚车而致人死命,酒后超速驾车而致人死命,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因为两者量刑标准差异甚大,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力度当然也就相差甚大。而全国人民都看到了,发生在杭州的两起案子,最终都是以刑不过三年的交通肇事罪而判决,这也就是公众不能冷静处之的根源。成都的孙伟铭现已经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在成都,今年4月26日还发生过另一个案子,一个富家子弟酒后开无牌照悍马,造成了连环撞,1死5伤又逃逸,开始也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但是被当地司法机关给驳回,最后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了他。

以上所述四起与交通有关的致人死命案,两个出在杭州,两个发生在成都,不知是什么巧合,城市不同,罪名竟然完全不同。人们之所以要对比和讨论,就在于类似的情节却发生如此大的差异。什么是普通的交通肇事,什么行为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当然应该由司法部门依法定论,对此人们的猜测和分析都只是谈谈而已。但是,人们期待法律的同一性,这一点没有错。人们期待法律的判决,能更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安全,也没有错。当因为交通肇事而导致的死亡高企不下、甚至越来越多的时候,法律的执行者有责任有义务在法律的范围内保护最广大的公众安全。对于市区飚车和醉酒驾车,到底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也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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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长虹 编辑: zha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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