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3日正式实行机动车按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交通管理新措施以来,北京市汽车排污量每天平均减少370吨,拥堵路段数量降低了三成。这是北京市环保局、交通委和交管局日前发布的喜人消息。
但是,对于北京机动车限行新举措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限行是否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共政策应该如何尊重民意?
面对这些争论,部分法学专家发出自己的声音,他们认为,只有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不断对民意作出回应,才能制定出一项好的公共政策。
限行确实限制了财产权,但财产权并非不能限制
限行措施公布后,广为传播的一个观点,是它侵犯了私家车主的财产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质疑者提出,限行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个人财产,但却部分限制了它的使用权。
“限行确实限制了财产权,但财产权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不能限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表示,私家车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因为车主驾车出行的同时也了占用了公共道路资源。当资源出现紧张的时候,政府有理由对公共道路的使用进行重新分配。
正如法学家所指出的那样,质疑者往往容易忽略一点,就是车辆只有和道路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交通系统。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作为基础设施的公路属于国家所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也持同样的观点:“每个人都需要基本住宅,但开车的只是少部分人。如果有车族以此主张所谓的私有财产权,我认为这是特殊的私有财产权,不是所有人都有的。”在他看来,简单地给限行贴上一个“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标签只会使问题抽象化,无法进一步讨论。
“现代社会的财产所有权都不是绝对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物权法专家申卫星强调,公众应该走出财产所有权绝对化的误区。他举例说,我国对一些特定物品的所有权一直有限制,比如年代久远的文物,即使是私人拥有,也不得拿到境外拍卖。申卫星也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讨论意义不大,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符合法定程序并不意味着限行措施完全没有瑕疵
社会上对限行措施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作为一项涉及到全北京300多万私家车主切身利益的行政规定,在9月20日奥运限行措施取消后短短一周就正式出台,未免过于草率。更有论者直言,限行措施的出台没有经过听证会的公开讨论,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符。限行措施公布以来,涉嫌“程序违法”的议论不断见诸报端。
“限行措施的制定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关键是看有什么样的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告诉记者,“行政许可是具体的、单一的,要有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例如公安机关向某个私家车主发放的驾驶执照,就是行政许可。而北京市出台限行措施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范围,因而不开听证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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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逸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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