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广州公交车爆炸案 男子被判刑六年
2009年05月27日 07:45北京青年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报讯 昨天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发生在去年8月份的125路公交车爆炸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黄新没有患精神病,并当庭宣判,黄新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昨日,记者致电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获悉,该案曾在今年1月13日一审庭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黄新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辩护律师认为黄新的思维明显不同于一般人,应该对他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原因是黄新企图给广州市长和广州某都市报社施压拿六合彩“特码”,而众所周知,报社和市长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中奖特码”。

昨日开庭时,公诉方出示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结论:黄新在实施犯罪时意识清晰,思维正常,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属于精神病。但辩护律师认为,即便黄新具完全行为能力,也是“性格、思维不健全”的人,希望法院量刑时充分考虑。

在法庭辩论阶段,黄新说:“当时一时冲动,没有考虑后果,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希望法庭轻判,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据公诉方指控,广西宾阳人黄新因诸事不顺,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并威胁广州某都市报透露六合彩特码,于2008年8月21日15时许将一个带定时器的爆炸装置放入车号为粤A51788的125路公共汽车左后轮处座位上。当天16时许,当这辆公交车行至广州市海珠区燕翔路段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车板被炸开一个23厘米×12厘米的洞,虽然车上司机及唯一乘客都没有受伤,但黄新的行为仍构成爆炸罪。

法院判决,黄新因个人原因,为泄私愤,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黄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扣押的疑似爆炸装置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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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昌銮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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