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年后受害人死亡 获赔12万余元
2009年05月31日 07:45京华时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据新华社5月30日电朱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辗转治疗一年后突然死亡,日前,杭州市萧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7年4月,朱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彭某驾驶轿车相撞后受伤。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过错责任,彭某负事故次要过错责任。肇事车系彭某雇主孙某朋友徐某所有。经诊断,朱某为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第5跖骨基底骨折。朱某先后三次因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术后伴感染住院治疗。2008年7月,朱某突然高热、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

朱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彭某的雇主孙某、车主徐某及保险公司,索赔36万余元。法院认定,朱某之死与该事故有一定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雇主孙某赔偿原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车主徐某对孙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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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wu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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