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立法建议书》
2009年08月10日 08:29法律168 】 【打印已有评论0

[关键词:立法建议 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酒后驾车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 修改刑法]

[注:在2008年我们就有向全国人大常委提出该立法建议的想法,因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常见到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夺走无辜人的生命,常见到遭受侵害后破碎的家庭及失去亲人的悲痛眼泪,每当见到这些情景,我们就深感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在立法上滞后,为了使更多的无辜的生命免受其害,我们向全国人大递交了《立法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律师,根据我国出现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及我国现行法律对该社会现象的立法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交通事故现状

1、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存在较大幅度的降低空间。 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秘书长赵晓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我国的万车死亡率是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由此表明,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2.53倍~3.8倍之间,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存在较大幅度的降低空间。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我国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根据相关资料统计,自2002年起,因为交通事故,我国每年平均死亡9万人左右,伤48万人。以2008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综述 图片 论坛]4起,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有304919人因此受伤。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在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8371人,造成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如果以2008年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18371人计算,除以365天,平均每天死亡50人;乘以4年,每4年死亡的人数为73484人,已超过在5.12汶川地震中的死亡人数(6.9万);乘以14年,每14年死亡的人数为257194人,已超过了1976年在唐山地震中死亡的人数(24.2万人)。这些数据使人触目惊心!

3、酒精严重影响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

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饮酒达到一定数量后,酒精会对其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会对驾驶员的判断能力产生影响,降低视觉敏锐度及判断能力,使其不能正确地控制机动车辆。以摩托车驾驶员为例,据测算,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值超过每百毫升0.05克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是未饮酒者的40倍。

4、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

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CB19522-2004)标准中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规定,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

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二、关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惩罚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现状。 1、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该规定只是行政处罚。该规定已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2、刑事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因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所以,受该理论的影响,在我国刑法中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长期未纳入刑法中给予惩罚,这表明在我国《刑法》典中,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还是空白,还是盲点。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该司法解释虽然涉及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在刑法上称之为“结果犯”,其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较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二)我国现有的立法已不足以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从我国的上述立法表明:第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其后果是被交警查获后仅仅是交纳小数额罚款,暂扣驾驶证,缺乏震慑力;第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还要达到致人重伤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对受害人进行较好的赔偿、安抚,还可以判处缓刑。由此表明,在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太轻。这说明我国的现行法律已不足以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三)外国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是从严制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瑞典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限制在0.02%以下,是我国饮酒驾车标准0.2%的1/10,美国把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0.1%,即认定为醉酒驾车,是我国醉酒驾车标准0.8%的1/8。其次,是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纳入刑法给予惩罚。第三,只要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没有损害后果发生也要给予惩罚,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最高罚金可达7万元人民币。其结果是大大降低了因饮酒、醉酒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使许多无辜的生命免受其害。因此,外国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1、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物质生活的进一步提高,我国机动车辆的快速增加,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也会随之增加,悲剧还将频频发生,法律的滞后性已充分显露出来。根据刑法的社会功能作用,我们认为应当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纳入《刑法》中进行惩罚,只有通过刑罚的严惩,才能起到警世作用,才能遏制并减少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所有司机都知道的禁忌行为,并且也应当认识到酒后驾车可能发生对公共安全的侵害——对不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造成损害。

3、在《刑(定稿)立法建议书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目的:第一、让有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人,首先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其家庭、亲人负责;其次,让其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二、以刑法的严惩后果,强制有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人改掉此恶习;第三、告诫新领取驾驶证的人们不要以身试法;第四,减少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关于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的处罚的立法建议

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该罪的条文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为从根本上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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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 毅 编辑: xiao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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