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建立治理酒后驾车的长效机制
2009年08月10日 08:44东港市交警大队 】 【打印已有评论0

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对于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治理难度较大,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相对于闯红灯、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具有其隐蔽性,不易被执勤民警发现。虽然每年或者每月都进行过集中整治,但反弹性较大,屡治屡有,屡禁不止,始终不能根治。

一、酒后驾车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酒后驾驶的危害,也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但为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酒后驾驶究竟有哪些危害性呢?笔者认为:第一驾驶人饮酒后判断操作能力降低。驾驶人对声、光刺激的敏锐反应是安全行车的根本所在,而驾驶人饮酒后容易导致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不能及时准确地判断行车的距离和速度,不能正确地处置突发情况,极易发生车祸;第二驾驶人饮酒后触觉能力受到影响。行车过程中,驾驶人需要手、脚的触觉来操纵和控制方向盘、油门、刹车等,由于饮酒后,人体的神经传导受到麻痹,所以触觉会比平时迟钝,导致驾驶人不能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和方向盘,易发生车祸;第三驾驶人饮酒后容易产生疲劳。由于饮酒后容易困倦,全身疲劳,甚至在行车中睡着了,极易造成车祸;第四驾驶人饮酒后易引起视觉障碍。驾驶人饮酒后容易引起视力受损、视像不稳、变色力下降、视野大大减小,因此不能正确发现和辨别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两眼只能死死盯住前方没有余光,对视野边缘的隐患难以发现,容易发生事故。

二是自恃驾驶技术高超。大部分驾驶人自认为酒量大,少喝点酒不碍事,自己技术过硬,往往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往往酿成大祸。

三是安全意识不强。一部分驾驶人来到酒桌上,把酒后驾车极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安全意识就抛到脑后,觉得少喝了对不起朋友,不够哥们义气,因此放开量喝,酒后驾车再去送朋友或自己回家,往往发生事故。

四是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没有被交警抓到和处罚过,于是便酒后驾车,往往酿成车祸。

二、建立治理酒后驾车的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单靠交警部门堵、查、管、处是达不到目的的,必须形成全社会的监督、疏导氛围,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从源头教育、预防、严管、严治、严惩、严处多措并举,方能凑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使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一是强化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手段开展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除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主题宣传、警示教育等形式外,在酒店门口悬挂酒后驾驶危害性宣传标语,在酒店餐桌上放置不酒后驾驶的提示卡,教育司机及同酒桌朋友都树立“酒后驾驶等于与死神拥抱,等于敲开地狱大门的敲门砖”的理念,增强驾驶人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和不劝司机饮酒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觉性。

二是加大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惩罚成本。首先,以立法来加重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惩罚成本,使其不敢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对酒后驾车的惩罚成本都比较大。例如在日本酒后驾车要判2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员提供白酒者的责任;在加拿大酒后开车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人员死亡的监禁14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通过法律法规看,我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低,从而导致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见不鲜。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提高酒后驾车违法成本。其次,增加交通事故赔偿的经济责任,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比率要加大,同时,对劝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者要追究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第三,保险公司对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坚决不予赔付,更不能变更方式进行赔付。这样,就会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冒险心理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得以收敛,增强自控能力,减少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社会监管力度。首先,在普法中、在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中,把“酒后禁驾”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教育,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把“酒后禁驾”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内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在全社会倡导监督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家庭父母、妻子的监管作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和防范。其次,建立和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和“代驾”制度。可实行在酒店、宾馆、饭店设立监督员或信息员,对酒后驾车的驾驶人进行劝阻或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驾驶人饮酒信息,组织驾驶技能好、职业道德好的人提供“代驾”服务。第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播发“酒后禁驾”公益广告、派出记者随警作战,及时曝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驾驶和酒后驾驶的自律意识。

四是强化执法部门的管控力度。首先,公安交警部门要提高对酒后驾车危害性的认识,把严格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作为日常执勤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形成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决不能形成集中整治严管,平时疏于管理、视而不见的恶性循环。要本着见着就纠、露头就打的原则,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决不姑息迁就,形成严管氛围。其次,简化公安交警部门查纠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赋予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强执法管理效能。如酒精测试仪是查处酒后驾车重要法律依据,但由于价格昂贵,作为县级交警大队能为每个交警中队配备一部,可以说是最大限度了,没有能力为每个执勤组配备一部,更不可能为每个人配备一部。这样,导致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没有通过酒精检测仪的检测,对酒后驾车人很难进行处罚。鉴于这种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只要驾驶人有饮酒的形态或能闻到满嘴酒气,就可以以酒后驾车进行处罚。再次,对于酒精检测仪显示为醉酒驾车的,在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将酒精测试仪测试的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有效证据予以采纳,无需再进行抽血化验,提高执法效率。第四,对于拒绝接受酒精检测仪检测的应以妨碍公务严格处罚,绝不手软。

总之,建立酒后驾车违法行为长效管理机制,单依靠交警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全社会造成一种人人监督、人人劝阻、人人管理的氛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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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xiao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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