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凌晨丢车,车主获赔
因停在小区内的车在凌晨被陌生人开走,收取停车费的管理公司被告上法院,被诉赔偿损失3万余元。日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在保管期间丢失,保管者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管理公司赔偿车主损失15000元。
2008年11月25日早,王先生发现自己停在小区里的奥拓[综述 图片 论坛]车不见了,随即找到主管小区安全的管理公司处查看监控录像,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通过录像发现,当日凌晨2点30分左右,一陌生人开着王先生的奥拓车到小区门口,值班保安予以放行,导致王先生的车被盗。
王先生称,管理公司每月收取150元的车辆保管费用,车辆凭卡出入。然而管理公司存在严重的保管不善导致原告车辆丢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款损失27862元、交通费1138元、误工费3000元。
管理公司则认为,向小区业主收取的停车管理费在性质上属于场地租金和场地维护费的性质,并非保管费。王先生所计算的车辆价值过高,交通费、误工费和车辆被“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于2004年6月15日以3.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管理公司为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今年4月21日,公安局出具机动车丢失证明,证明王先生的车现未找回。
法院认为,王先生车辆在管理公司保管期间被盗,存在一定过失,王先生要求赔偿车款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结合车辆被盗时价值及被告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而王先生另行主张交通费及误工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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