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撞人后驶离 交警未认定逃逸遭质疑
2009年08月28日 12:05西部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西部网讯 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何变成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办案民警为何向受害者家属隐瞒重要案情。在汉中的一起久拖不决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受害人家属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产生了强烈的质疑。

交通肇事逃逸案“变脸”成普通交通事故

汉中市市民吴长志给陕西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反映,自己的姐姐在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办案民警在事故处理中对受害人家属隐瞒重要案情,而汉中高交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也是漏洞百出,让受害者家属无法接受。

接到反映,记者专程赶到汉中了解情况,据汉中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事故科的资料显示,2008年1月22号5点左右,方树国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西汉高速公路上行线244公里+260米处时,与一名女性发生碰撞,致被撞女性死亡,方树国驾车驶离现场,车辆行驶到距离事故现场43公里外的勉县服务区时,被汉中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当天下午,汉中高交大队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南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肇事司机方树国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南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综合科科长徐健绰回忆说,“当天(肇事司机方树国)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的,高交大队张晓春、郑文革两个都过来了”。

但到了2008年1月31号,汉中高交大队却认定:方树国驾车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作出了方树国和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经提交南郑县公安局,对方树国予以释放。徐健绰说:“到08年的2月1号,郑文革过来汇报,说事故的责任属于同等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不成交通肇事罪,最后是案件撤销”。

办案民警隐瞒重要案情 事故认定不提肇事逃逸

据吴长志反映,被撞身亡的这名女性叫吴长英,是他的姐姐。事故发生后,由于他的姐姐吴长英未带身份证,汉中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通过当地电视台播出“认尸启事”,死者家属到第七天通过电视才得知吴长英被车撞死一事。在向办案民警郑文革了解情况时,郑文革没有告诉他们肇事司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就让他们在“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2008年2月19号,郑文革主持双方当事人和家属调解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吴长志和家人感觉民警郑文革有所隐瞒。第二天,吴长志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才知道司机是肇事后开车驶离现场43公里才被抓获的。

在死者家属的一再追问下,高交大队在事故发生5个月之后,也就是2008年6月16号给死者家属出具了一个回复,回复中承认司机撞人后驾车驶离现场。吴长志和家属感觉上当受骗,认为这应该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最后却定性为一般的事故,这样一来,司机既逃避了法律制裁,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汉中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事故科,记者见到了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对2008年1月22号发生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记述,正向吴长志反映的那样,并没有记载肇事司机方树国撞人后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过程。

办案民警:毁灭证据才算肇事逃逸 司机赔得起不必逃

事故科副科长郑文革,是“1.22”重大交通事故的办案民警,据他介绍,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构成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第一,肇事人已经知道发生了事故;第二,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和法律追究;第三,驶离现场、毁灭证据。郑文革认为,当事人已经知道发生事故了,知道撞了东西了、撞了锥筒了;但当事人没有毁灭证据;也不是为了逃避责任。

按照郑文革的解释,交警部门之所以没有认定肇事司机方树国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他虽然知道撞了东西,但没有毁灭证据,加上车辆购买了足额的保险,没有逃逸的理由。郑文革认为,作为当事人的车,第三者责任险30万,交强险6万,36万完全能赔得起,有保险公司。

按照郑文革的说法,高交大队在讨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办案民警都要参加讨论、汇报案情,而且大队还有会议记录,但当记者提出要看看当时的会议记录时,郑文革没有提供。

当记者进一步了解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时,又有了意外发现。

另一位办案民警确认肇事逃逸事实

据了解,除了郑文革参与处理“1.22”重大交通事故外,汉中市交警支队高交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张晓春在事故发生后,带领三名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据张晓春介绍,事故发生当天,警方在距离事故现场43公里外的勉县服务区将“1.22”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方树国抓获后,方树国承认肇事逃逸,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天下午5点,张晓春和郑文革两位警官将相关材料报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南郑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方树国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但张晓春并不知道,高交大队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题会议研究后,却将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为普通交通肇事;更令张晓春没想到的是,在自己没有参加“1.22”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专题会议的情况下,自己的名字却出现在了汉中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第08012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这还是死者家属在事故发生半年后,询问他相关情况时才得知的。

当记者再次询问肇事司机方树国是否承认明知撞人后逃逸时,张晓春给出了更加肯定的解释。

张警官告诉记者,人都说了车是朝后退了走的,又不从人身上碾过去的。驾驶员都下来了,看到人死了跑了的。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记者先后向汉中市高交大队大队长、汉中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和汉中市公安局作了反映,但是当地公安机关给记者的回复依旧认为:汉中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在处理“1.22”重大交通事故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面对这样的回复,记者不能不一头雾水。汉中市高交大队要维护的是怎样的事实?(供稿:陕西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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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b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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