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措施:省内交通违法7月起可异地处理
2009年05月20日 09:14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京报讯 依照公安部最新发布的措施,7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月18日,公安部发布《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将于7月起实施。

公安部表示,当前由于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

因此公安部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此外,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推行。(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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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减少群众排队等候。

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电话选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预约驾驶人考试、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备案变更登记信息或者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等。

四、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五、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的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

六、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

七、定期组织民警下乡服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八、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九、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十、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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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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