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入围政府采购没有错 都是制度惹的祸
2009年06月16日 18:07网易汽车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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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汽车6月16日报道 《2009-2010年度汽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成交公告》公布,由于宝马位列其中,指责声便一浪高过一浪,有人认为这是国家公务人员作风奢侈的体现,也有人认为这是官僚思想的崭露,但是,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没错,宝马也是无辜的,错就错在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中央国家机关没有错

按照《2009-2010年度汽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此次协议供货入围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竞争性谈判文件, 3月20日发布了《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公告》,并发布了《竞争性谈判文件》,4月8日上午在国宜宾馆与前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

谈判专家也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随机抽取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分别为: 徐仲伦、徐玉臣、于少奎、董一如、李有华、于志勇、张智勇。

谈判结束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及时公布了《2009-2010年度汽车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按照谈判文件中第5包:2.0升<排气量≤3.0升且价格≤45万元的的要求,确定了包括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企业成为第5包的协议供货商。

从上面的种种做法来看,并没有发现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存在任何违法违规的地方,也并没有刻意要让华晨宝马入围的意图。所有的入围供应商都是专家评选出来的,并不是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的任意指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整个招标工程中也只是个组织者,如果将这样的一个角色和评标结果刻意联系在一起未免过于牵强。

华晨宝马入围合情合理

再说宝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中心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之后,华晨宝马积极相应。

《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只要报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符合技术条件等规定便可参与谈判。

华晨宝马符合以上各项规定,参与谈判,并没有任何可以指责的地方。

在谈判的过程中,华晨宝马投标车型的排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各个方面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理应入围,如果谈判专家刻意摈弃华晨宝马,才说明此次采购活动不合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那何为本国货物?是需要母公司在本国,产地在本国,还是国产化率需要达到一定的比率?这并没有法律或者法规的严格界定。

所以华晨宝马生产的轿车并不能算是进口产品,也可以算是国产货吧?

同时,此次入围的车型是华晨宝马的3系和5系轿车,并没有7系和纯进口车型,这两款车并不能算是豪华轿车,从价格角度来说,并不比奥迪A6(车型 图片 论坛)贵,所以“国家公务人员追求奢侈”的观点也难以立住脚。

制度完善必须先行

从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从《政府采购法》的角度来说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地方,那为何公众就那么不平、骂声不断呢?

归根结底还是制度惹得祸。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长级干部可以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按照该《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采购大排量、高价格的轿车,否则就是违反《规定》的要求,否则就是和《规定》作对。

因此,要想赢得公众的赞誉,要想纠正人们对政府采购的看法,制度修订必须先行。(本文来源:网易汽车作者:刘卫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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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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