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重估成品油定价机制 或只限最高价
2009年08月11日 14:46北京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商报讯 (记者 潘建)在市场对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争论正沸沸扬扬之时,发改委准备就这一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昨日记者从发改委内部获悉,发改委近期将总结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实施以来的各方情况,通过市场反馈意见来评估机制的利弊,并据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8月3日对近期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进行了通报,文中提到将继续坚决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同时,“在目前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正如发改委所说,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从去年12月问世以来,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除调价不及时屡遭诟病外,对于新机制该不该透明处理各方也争执不下。

按目前实施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据媒体报道,此前中石油、中石化已经与发改委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希望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两大巨头认为,该办法使成品油调价机制过于简单、透明,导致投机、囤货等现象在各地频频发生,不利于整个油品市场秩序的稳定。他们建议采取多种方式,模糊化处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包括国际成品油价格计算方法、启动调价的涨跌幅度等都需要调整,例如把原办法中的4%设计成一个区间如4%到10%之间。

虽然中石化集团宣传部人士随后否认该集团发表过上述说法,并称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但市场对新机制的争议确已暴露无遗。

“现在机制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调价机制中没有加入供求关系的反应。市场供求关系本应该是价格重要的影响因素。”东方油气网副总经理钟健表示。 “其次,应该规定一个调价的最大幅度,削减最大调幅的峰值,由此压抑市场预期的过分膨胀。此外,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调价,不使国内外油价差累积过大,削减强大的市场预期,通过削减预期从而控制投机。”此外,业内还有专家表示,可以放宽成品油进口政策,以便在国际油价低于国内油价时,方便中间商以低价的进口油牵制国内因资源垄断形成的高油价。

“关于‘22个工作日,变化率破4%可以相应调价,限最高价而不限最低价’都是较好的规定,是应该坚持的。”钟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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