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从一家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沃尔沃S80[综述 图片 论坛]轿车,并为其投保了自燃险。据该投资公司称,一天晚上,公司司机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内,结果发生自燃,并殃及停在边上的其他两辆轿车。事后,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称无法认定事故原因。
此次火灾,造成三车损失数额共计59万余元。依据保险合同理赔后,北京某投资公司还有4万余元的损失未得到赔偿。该公司认为,汽车服务公司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为此将其诉至法院。
汽车服务公司认为,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起火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对火灾负有责任,轿车虽刚保养,但无法证明原告是否对该车进行了拆改,因此并不同意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产品质量的举证规则,汽车服务公司应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其未能举证,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其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新买的车刚买不到3个月,就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赔偿了张先生后,将整车公司告到法院。因该车在质保期内,法院近日判决整车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今年2月,张先生购买了一辆自主品牌小型轿车,并在当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等。今年5月的一天凌晨,张先生的车辆停放在家附近,突然发生自燃。消防队将火扑灭并查明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火灾发生,起火部位位于发动机。保险公司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张先生领取保险金35723元,并将赔款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车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整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有向整车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整车公司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承诺,车辆在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内,在正常使用、保养的情况下,发生质量故障属于质量担保范围,用户不必承担维修费用。该车不足3个月发生自燃,应属于质量担保期内。
吕先生投诉反映:在购买电器时,获赠了某公司的洗车券,每张价值355元。但持券到该公司洗车,对方拒绝消费者使用,现要求解决,目前(还余近20张洗车券)。
为什么该券不能使用?就此疑问,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有关人员立即与被诉方某公司的服务经理宋小姐取得了联系。宋小姐称,此项活动是公司与家电企业联合举办的,到今年12月31日截止。此券分235元、315元、355元三种不同面值,根据不同的消费金额,来获得不同面额的券,但这三种券都包含洗车业务。目前,公司发现市面上流通的有些券是假的,是复印出来的,纸张粗糙,没有加盖任何印章,而且更有甚者在网上买卖这些洗车券。因此,我们不得不停用,如果要用,必须加付五元钱方可使用。
点评:在调查了解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该赠券从一开始进入市场的时候,就没有任何一方加盖的章印。于是便导致了现在的复印件,甚至假券的出现。正因为这两家企业合作中的工作失误,直接导致了消费者本应享有的权利,而得到了损失。希望消费者在以后的购物环境中,如再遇到此类事件,自己也能多留个心眼。特别是在一方消费,而得到另一方的赠券时,犹为当心,一定要让销售方盖好章,谨防“踢皮球”的现象发生。
车辆肇事逃逸,车牌却遗失在现场,事后在法庭上,车牌的主人拒不承认肇事车是自己的。近日,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调解此案,由车牌主人穆某赔偿受害人杨某夫妇经济损失2万元。
一日凌晨,张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丈夫杨某行驶在路边,不料与一辆迎面驶来的车相撞,车辆逃逸,却有一片字样为“xxX6[综述 图片 论坛]85”的车号牌掉落在现场。该事故造成杨某以及张某受伤,共花掉医疗费2.2万余元。
交警部门出具的处理通知书上称:车号牌“xxx685”的车主为穆某,穆某说已于2005年将车号牌移交给某县公路局,某县公路局对此予以否认,故无法查证车辆号牌下落,亦无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奈,杨某和张某夫妇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车号牌主人穆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肇事车辆是穆某或其驾驶的面包车,但事故现场却遗落下了穆某车辆的号牌,且穆某既不能圆满地解释说明其车号牌为何遗遛在事故现场,又不能解释其车辆当时的去向。最终法院认定穆某作为事故现场遗留肇事车牌车主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符合法律真实,并判决穆某赔偿原告杨某、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8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穆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解决协议,即由穆某给付杨某夫妇赔偿款2万元,并当庭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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