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上:解读三包新政争议条款 维权仍难
作者:汪上
核心提示: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出台,但对消费者而言,将来的维权之路仍然会十分艰难。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将来很可能会被人钻空子;二是汽车三包规定的惩罚过轻,很难对不执行三包者形成威慑力。
凤凰汽车评论 国家质检总局突然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颇为雷厉风行之风。不过看这项规定在2012年6月就已经通过,至今才正式公布,不知其中有何原因。但不管如何,相比之前的屡放空炮,这次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即使还要到10月1日之后才正式施行,也至少给我们看到了执行的希望。
然而,消费者也不要高兴得太早。在阅读完整个汽车质量三包规定之后我认为,汽车三包规定虽然出台,但对消费者而言,将来的维权之路仍然会十分艰难。
艰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将来很可能会被人钻空子;二是汽车三包规定的惩罚过轻,很难对不执行三包者形成威慑力。
解读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不确定性
我们先来看看三包规定中都有哪些不确定性。
在第十八条提到,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以目前的包修政策,只要还在质保期限内就给予免费维修。而新的三包规定里,必须要凭三包凭证免费维修。因为三包凭证的有效期要低于包修期,那么三包期之外,包修期之内的这段时间,维修到底免费还是不免费,就产生疑问。另外,这一条中的括号里增加的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一句,实在多余。没有这个括号,一切都免费。增加了这个括号,那么修理者完全可以变出其他的费用来,比如停车费、管理费、资源费等等,这一向是中国人的强项。
在第二十条中提到,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这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要更换,那么销售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相同的,即使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者也可以选择只负责更换。
在第二十二条中提到,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那么我们要知道,如果消费者提供更高配的产品,消费者是否还需要补齐这其中的差价?如果需要补交,那么销售者倒是宁愿换货了,因为它可以利用更高配置的产品,从消费者那里赚取更多利润。
在第二十七条中提到,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这里的问题是,没有明确指出,在申请后、新三包凭证补办出来这之间的10个工作日,消费者是否享受三包相应的权利?
维权之难,难在无威慑力
有了以上的这些不确定,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就会变得更加艰难。而即使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汽车三包规定对维权也不一定有多大效果。这就是本文开头提到的第二点,惩罚力度太低,根本无法形成威慑力。
通观整个汽车三包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分三个方面,第一是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是警告、向社会公布、计入质量信用档案等。很显然,这些对经销商来说都是小菜一碟。如果销售者说,这3万元罚款我认了,那么消费者的权利该如何保护?从汽车召回制度,再到汽车三包规定,3万元封顶的罚款额度,似乎有很大的传染性。
通过以上笔者对汽车三包规定的解析,我们就能够看出,笔者标题所言“三包虽出、维权仍难”并非虚言。然而,我们是否因此就要对于现行的汽车三包规定予以嘲讽和抵制呢?我认为不应该如此。
任何一项政策都必须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如果总是期望在一出台就能够包治百病,那么这项政策能够出台的难度就太大了。往往还没提上日程就被既得利益者所封杀。所以,汽车三包规定能够出台,我们就应该支持加鼓励,另外再予以鞭策和纠正,像汽车召回政策的过渡一样,最终实现汽车三包规定具有明确化、实用化的效力。
汽车三包新政四大“注意”
最后,笔者再根据现有的汽车三包规定,提醒消费者在汽车使用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是汽车三包规定的时间是2年5万公里,这是所有产品都统一的。而汽车的保修时间,最低是3年6万公里,具体则根据汽车厂家的规定而来。像大众汽车,其现有的规定一般为2年6万公里,这就不符合最低要求,等三包规定实施,大众的保修年限至少要从2年增加到3年。
二是以后修车后应该保存修理记录。汽车三包规定中提到的很多更换或者推车的规定,都是根据车辆的维修次数来参考的,那么维修记录就变得很重要了。汽车三包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提到,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三是消费者购买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那么进口到国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车经销商将责任推给国外的汽车生产商,这是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
四是三包规定之后,所有的维权纠纷,就只能是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进行了。销售者负责一切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质量纠纷,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则是由生产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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