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新光:汽车三包有关部门不要躲猫猫
2009年03月09日 15:56深圳汽车大世界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2007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王立昕向媒体表示,汽车 “三包”规定的意见征求工作已接近尾声,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汽车实施三包只欠时间表了。有的媒体长出了一口气,认为“此举标志着在历经了长达4年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后,与消费者维权紧密相关的汽车三包规定终于进入了颁布实施的倒计时阶段。”

然而这一年的3·15过去了,汽车三包如石沉大海,渺无音信。有关方面表示,“以后可能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又表示,《条例》已经在草拟之中,预计不久将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然而这个条例至今也没有下落。

都说汽车三包执行难,难在哪里?代表厂家的部门说:汽车“三包”有好处,但负面影响也会很大,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恶性退换,“三包”的出台必定会造成“保护过度”。三包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时,厂家的意见很大。如何平衡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直是三包政策制定中的一个敏感话题,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没有做,就说会保护过度,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2001年3月15日,浙江省开始执行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这一《目录》把汽车纳入三包商品目录范围内,而且规定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消费者全校保护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在全省范围内,‘汽车三包’的执行并不到位。绝大多数汽车销售商家、厂家对这一法规视而不见。作为消保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又只有调解权,没有强制处理的权利,所以很多类似的案件往往无法达成换车、退车的协议,或者只能帮助消费者寻求法律途径。”杭州一家汽车销售企业的负责人说:“浙江‘汽车三包’难执行,根本问题还是在厂家。按照一般情况,商品质量有问题,销售商进行退换后,可以找厂家处理。但目前汽车厂家是不认可浙江相关规定的,所以如果我们给消费者换了,问题车就会砸到我们手上,我们无法承担。”

从浙江的试验情况看,我们感到更加失望:即使三包办法真的出台了,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厂家不理睬,三包奈若何?

2007年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汽车纠纷,消费者发现买的新车是被人开了2000公里的“二手车”,车主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消法》规定,驳回车主的请求。这说明有的部门还存在这样糊涂的认识,怎么可能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呢?。

到2008年底,全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29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14%,与2007年相比,增长6.40%。其中,私人汽车4173.39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64.53%。也就是说私人汽车已经占汽车保有量的三分之二,4000多万家庭,一亿多人口,绝对不是一个“小众”,这样大的群体利益如何保护,已经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不可轻视。但是这个群体的有关利益根本没有保障,所以在中国不断演出世界少见的奇剧:砸大奔、毛驴拉车、水牛拉车、国际车展外的“残疾车展”……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是每年3·15的老生常谈,然而至今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汽车观察》报道:2008年度315TS共接到1470宗汽车投诉案例,在投诉问题中服务问题和质量问题是最为主要的两部分。从4月份开始,每月投诉量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有将近一半的消费者在针对服务的投诉集中在服务态度这一项,关于发动机问题的投诉占了投诉总量的20.68%,关于变速器的投诉占了投诉总量的16.26%,其他配件的投诉占了投诉总量的12.77%。2008年度的销量前十的企业中有七家也是质量投诉前十名。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之五是“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人民网一篇评论说:有些监督部门除了收钱和罚款以外,似乎没有什么事情可做,这件事,各级政府应该出面管一管,要督促相关部门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力的同时,加大他们的责任。把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建立在切实转变职能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全心全意地为人民谋利益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和谐安定的基础之上。

199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制定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但是在风靡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风潮面前,有关部门和有的专家却认为“SA8000将很有可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最有力工具。这种很容易被扭曲的以劳工标准为本质的SA8000将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杀伤力很强的贸易壁垒, 成为一种充斥所谓人权标准的认证体系,打着维护人权和社会责任的幌子,致力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削弱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进而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出口。”

国际劳工、消费者和政府界代表多数表示支持ISO制定社会责任导则国际标准,但是一些非政府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理由是他们已经形成了类似的规定。一些跨国公司也持不同意见。

一些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很多误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搞点公益活动,搞一点慈善活动,搞一点环保活动,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的形象工程或面子工程,而是事关企业存亡的长远发展战略。

国内在制定汽车三包办法时,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前提是自由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平等,但是现代市 场经济是不完全竞争,充满了信息不对称。当一个企业和一个个人交易时,企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消费者处于绝对劣势地位,由此形成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 无一例外地包含着免责条款,不但消费者无力改变这类合同,连法律也无能为力。所以,有人称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对古典契约法规则的冲击,因此各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中都规定免除买主权利的合同、不合格的合同无效。而我们国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理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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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i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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