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信息系统风险 提升保险监管效能(2)
2010年11月29日 10:54中国保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防范和化解保险信息系统

风险的对策

1.做好保险信息化监管的总体规划。制定科学完善的保险信息化监管总体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信息化监管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通盘考虑,有序推进。加强保险信息化监管方面的立法研究,将保险信息化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整体框架。

2.尽快完善信息系统监管制度体系。大力推进保险机构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尽快出台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监管工作指引,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执行力,提高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出台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保险信息化内控管理机制等。

3.建立保险信息系统风险评级体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特点和现状,从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物理条件、技术、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研究保险信息系统风险评级指标体系,依据等级保护的思想和适度安全的原则,确定各指标的权重。信息系统风险评级结果可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之一。

4.着力提高信息系统风险监管能力。整合行业内部资源,深入分析全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广泛吸取其中的成功经验,提高行业的技术基础。鼓励各地开展区域性保险信息化监管探索,在坚持数据大集中的总体原则下,积极鼓励各地开展各项信息化监管试点。开发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改善用户界面,提高系统的易用性和资源共享能力。

5.加大信息系统风险监管检查力度。加强信息监管检查力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定期的现场检查和专项调研。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检查,督促公司完善核心信息系统无缝链接,防范“三假”、撕单埋单、鸳鸯单、虚列应收、违规套费等违规行为,化解公司治理和经营风险。

6.引导行业加大信息化建设要投入。坚持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安全建设的协调同步发展,引导公司加大信息建设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合理配置好资源,提升保险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发展,深化信息技术应用,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经营现代化和管理精细化,提高数据管理和数据挖掘能力,为科学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7.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与培训。将高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合规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制度性工作来抓,使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重要性和数据造假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打造一支依法合规、素质全面、精通业务的人才队伍。

(江西保监局统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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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静 郭迪春 编辑: lei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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