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车险低价竞争暗藏指定条款陷阱
2010年11月30日 18:15解放网-解放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很多私家车主已习惯通过电话购买便宜车险。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获得电话、网络营销的资质,新一轮的价格竞争在新兴渠道打响,车险电销这一看似透明的投保渠道,却时常会出现低价的陷阱。一味贪图保费便宜,稍不留神就可会掉入陷阱,影响车辆保险理赔。

指定条款陷阱

日前,车主杨先生经过一番询价之后,向报价比其他公司要低10%的保险公司办理电话车险投保手续,并缴纳了保险费。可是,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后,却发现除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之外,还有指定驾驶员和指定行驶区域2个陌生的条款。

所谓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可指定1名或2名驾驶员,并获得相应的费率优惠;指定行驶区域特约条款,是指车主和保险公司约定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已达到降低保费的目的。根据驾驶员人数、年龄和行驶区域范围大小,车主可以获得每项5%至10%不等的费率优惠。

而杨先生询价时,保险公司的电话座席人员并没有提及相关条款,更别说仔细介绍其中内容了。

大众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张向方表示,由于部分特约条款不受监管部门车险7折令的限制,因此搭配特约条款的保单往往比普通保单在价格上更便宜一些。有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利用信息不对称,在车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险合同中加入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特约条款,以达到变相降低保险费的效果。

赔付金额生变

根据条款约定,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保险公司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

也即是说,只有在杨先生亲自驾驶车辆,且在上海市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按照100%损失金额给予赔付。如果杨先生将车辆转借别人,亦或者在上海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事故,那么杨先生将最多自己承担15%的事故损失。

张向方表示,保险公司在作出特约条款时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保险合同严肃性的要求,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不过,上海车险业务现行“见费出单”制度,为个别保险公司误导客户提供“便利”。根据相关要求,车主只有在支付全额车险保费之后,上海车辆联合信息平台才能向保险公司发出出单指令。

对杨先生这样“被打了闷包”的车主来说,在拿到车险保单之前,就已经支付了保险费。如果选择退保或者重新投保,那么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本刊提醒广大车主,在通过电话购买车险时,应在支付保费前向保险公司核对保险条款内容。当遭遇搭售特约条款的情况,应该立刻向保险公司客服反映,可以通过追查电话录音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解放网-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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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ei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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