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司:气囊没弹跳属正常反应
2010年4月11日,针对张先生所述,《法制周报》记者致电安徽宝捷公司4S店洪经理,其并未作出任何解说,只回答道:“这事要找总部”。记者随后联系一汽大众总公司客服电话(4008171888)采访此事,自称为161号的客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厂方与德国方面的专家都已经对事故车做了鉴定,其鉴定结果显示:事故车安全气囊并未达到弹爆的条件,其没有弹跳出来属于正常反应。”该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该事故未达到安全气囊弹爆条件”。
随后,记者又连线安徽一汽大众4S店客服中心采访安全气囊引爆的相关问题,该公司技术总监胡先生向记者称:“这些事情都要找一汽大众总公司,我们不予回答。”
2008年1月4号,山西的贾先生驾驶一辆一汽大众1.8TSI自动舒适型迈腾[综述 图片 论坛]车与一辆混凝土重卡相撞,贾先生驾驶的迈腾车面目全非,但是这个车的6个安全气囊都没有打开,直接导致他胸腔大面积骨折、脚骨骨折,副驾驶座上的朋友面部百分之八十损伤破相。一汽大众方面解说“由于碰撞角度不对,才导致了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贾先生表示:他当时是以每小时100公里以上的速度撞在大车的左轮胎上。之后贾先生多次打一汽大众400服务电话,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如今,张先生无望地告诉记者:“现在已经过去10多天了一汽大众那边还没有给我任何音信。期间,我又多次问4S店,那边也说没接到厂方消息。这显然是一种推脱的态度。我不明白,是否这样的检测数据都必须送到德国总部去二度审核才知晓答案?”
律师:厂家应对安全宣传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知名交通律师、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对此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品牌轿车厂家或销售商在出售品牌轿车时应履行确保该汽车具有一般车辆的通用效用,同时亦应满足消费者对品牌汽车顶级配置安全品质的合理预期。即便对于安全气囊的弹爆条件没有国家标准,品牌汽车亦应达到一般的通常标准,在受一定外力碰撞的紧急情况时,具有安全气囊弹爆的保护功能。
熊潇敏律师称,对于品牌轿车安全宣传上的具体承诺亦应作为汽车厂家或销售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汽车厂家或销售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汽车厂家或销售方退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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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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