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发布对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的监管通知,表示将制止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店) 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严查为消费者办汽车按揭、保险时收取“返利”、“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及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中,存在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的行为。
为规范代理销售行为加强汽车经销行业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经销商的合法利益,确保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全国汽车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联合所属会员单位发起“中国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服务质量公约”并对中国汽车经销商企业开展4s店服务质量系列专访。
中国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店)服务质量公约 公约十条
一、 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遵守服务承诺。
二、 在消费者自愿委托经销商办理购买汽车贷款按揭时,不得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返利、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 在消费者自愿委托经销商办理购买汽车保险时,不得收取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
四、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带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代理商(经销商)及产品合格证等标识的产品。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五、 不做误导宣传,不做品牌、价格欺诈,严禁以旧充新、以次充好、贴牌销售等欺骗用户行为。
六、 在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做到“不夸大、不谎报、不欺骗”,将车辆需维修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维护行业信誉。
七、 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汽车配件生产商、配件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搭建“消费自主、资源”绿色消费通道。
八、 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讲究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积极推进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做好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地营销环境。
九、 制止违背汽车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十、 在销售过程中,热情周到,诚实可信,以用户满意为企业服务质量标准。
请各汽车销售服务商履行以上约定,自愿接受全社会、商会及媒体服务质量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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