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和飙车行为拟列为犯罪 醉驾入刑之路
2010年08月24日 11:26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醉驾和在城区飙车、恶意讨薪等社会热点问题在昨天(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得到体现,醉驾和飙车等行为拟入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刑法拟将其规定为犯罪,适当调整现行刑法中一些犯罪的规定,有利于对这些犯罪的打击。

-焦点

醉驾和飙车被“入刑”

草案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解读】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2009年全国查处酒驾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驾4.2万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高度危险行为,不能等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交通肇事罪必须是发生了严重后果才能治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罪名。这样对于公共安全的防护就显得不足。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处罚力度,将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记者观察

醉驾“入刑”之路

“危险驾驶罪”正式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据悉,此方案有望年底通过。

至此,一条在公众情绪、媒体激辩与司法精神的争议之间,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刑之路,已然清晰。

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可被视为醉驾入刑道路的肇始。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醉驾危害引起社会首次大范围的强烈关注。而之后孙伟铭一审被司法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则引发了围绕“醉驾之过”与“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精神”的广泛争议。

争议未有定论之时,醉驾致人死亡仍不断发生,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值得反思的是,愈演愈烈的醉驾事件发生在公安部强力推出的整治酒驾的“旋风行动”背景之下。一方面是政府重拳出击,一方面却是醉驾事件接连发生,处于这两者反差之间的社会舆情不断发酵,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渐起。

有观点认为,究其屡发醉驾惨案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对于醉驾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15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可是血淋淋的现实,已经足以证明醉驾、飙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因此,“醉驾肇始需用重典”的观点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而司法部门面临的矛盾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做到既依法办事,又能消解危险驾驶带来的现实危险。正是在这种矛盾中,南京的张明宝和成都的孙伟铭因酒驾导致严重后果,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如此判决结果,虽然满足了部分民众的激烈情绪,也有效震慑了司机的违法冲动。然而,是否应该以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来评判,争议再起。

争议的一方认为,酒驾者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确实要严惩,但酒驾者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人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因此,仅以危害后果严重,就将两类不同恶性的犯罪人,处以同样的重罚乃至极刑,一是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二是不符合平衡和公平原则,三是漠视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刑法精神。成都孙伟铭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改判无期徒刑,则是这种争议的具体体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呼之欲出,醉驾入刑之路也步入加速推进阶段。

今年3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要求“只要发现醉驾一次性扣12分”,公众自然期待法律制度的跟进。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

4月28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立法部门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具有共性的规定提取出来,设立独立的“危险驾驶罪”。这样定位,既使驾驶员具备了明确的法律认知基础,还将有利于执法机构合理地评判和惩罚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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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lei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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