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召回草案分析
2009年04月25日 11:01中华商务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自10月23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如果把正式“规定”比喻成一个新生儿的话,那么现在可以说是进入了分娩前的阵痛期。

缺陷

这个共八章47条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比较全面地涉及了有关召回的各个方面,但从反馈的意见看,不难发现存在着许多缺陷。

据了解,包括上海大众、上汽通用在内的十多家国内汽车生产厂商都反馈了意见,主要集中在草案的执行细节上。多数厂家认为,应设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公正性的专门机构来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和认定,并完善汽车产品安全标准、汽车识别代码标准,否则产品的缺陷将难以区分。对于谁是执法主体,消费者也认为应专设机构主管此事,因为现在的检测机构多附属于汽车生产厂家,这样可以避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对于制造商没有建立合理的召回制度的惩罚过低,在消费者意见反馈里最为集中。因为制造商没有建立合理、完善的召回制度,给消费者带来的潜在伤害非常巨大,甚至要为此付出生命,而厂家只需接受最高3万元的处罚。

其它意见较多的是,关于“缺陷”的定义对于如何规范“召回”这个概念非常重要。而草案中的定义好像是一个循环定义,缺陷是缺陷,缺陷的内涵没有认定清楚。虽然后面给予了解释,但危险是否包括潜在的危险呢?如果现在无法预料是否有危险,而又没有违反规定,是否列入缺陷之列呢?另外如果国内进口商还有改装的任务,而潜在的危险出在改装上,那制造商是否要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如何区分,对于消费者会有什么影响?若制造商有义务召回,那其他责任方如有改装任务的进口商呢?

时间

所有的人都非常想知道,我国的召回制度最快什么时候能够建立起来?据业内人士估计可能需要有个较长的过程,今年公布了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表明政府已下决心做这件事情,但到正式规定出台的具体时间也只是“明年有望”而已,不过出现“难产”的可能性极小。

就我国汽车工业整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营销环节不规范,厂家对消费者没有立册登记,以及大多数企业自身缺乏实力等使企业“召回”难以实行。犹为重要的是,汽车召回制度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条文来支撑,而在已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都制定有严格的相关法律条文,并设立专门机构接受汽车厂家的召回事宜。像美国负责这一事务的机构是公路交通管理局,日本是运输省。这些实施召回制度的国家均规定,一旦厂家没有按法律规定主动进行召回,主管机构将依法强制其实施召回,并给予严厉处罚。因此,相关政策、配套法规的空缺是我国建立召回制度的最大“瓶颈”。

业内人士指出,现阶段有诸多工作有待进行:汽车“召回”的整体研究,有关法规的制定、颁布和宣传、解释,有关制度的建立,有关技术检测手段的配备,有关认证和监督机构的确立等。这些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

代价

有人指出,我国汽车生产厂家目前的整体状况并不乐观,如果实行汽车召回以后,一旦某个企业确实需要进行汽车召回时会不会因为费用开销太大,而导致企业运营因难,甚至破产呢?

从国外已出现召回的案例所发生费用上看,日本三菱公司召回的净亏损为700亿日元,但召回的车数涉及到62万辆的巨大基数,均摊费用约为每辆9000元人民币;在国内,三菱帕杰罗[综述 图片 论坛]召回的花费将是1000万美元,以7.2万辆计算,平均每辆帕杰罗的维修费不足140美元,合人民币不到1200元,而这与之销售价相比只占很小一部分。从美国的正式召回的统计来看,大部分召回的费用是每辆车几十美元,高的也就几百美元。

从性质上看,主动召回在国外占了绝大部分,强制召回的情况非常少。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自律,重视产品安全;其次是主动召回成本要相对较低,像世界知名的沃尔沃公司,曾率先在中国召回其主流品牌车s80。结果完全出乎意料:其主流车型在中国的销量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成倍增长。可以说,汽车召回从长远来讲,也是企业完善产品,树立形象的重要渠道之一。不仅能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能符合厂家的利益,更能符合整个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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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yu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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