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3)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三),各地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附件五)报送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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