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关于《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的公告(2)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综述 图片 论坛]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盖世汽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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