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酒后驾驶行为值得推广
2009年08月09日 17:20红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毕文章

俗话说:“这酒啊,看起来像水,喝到嘴里辣嘴,喝到肚里闹鬼,走起路来绊腿,半夜起来找水,早上醒来后悔!”大家对喝酒的危害那是哑巴吃饺子——心知肚明,然而,很多人还是乐此不疲,难以自拔,这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从8月7日开始,浙江省依法从严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8月8日《成都商报》)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日本,醉酒驾驶者会受到5年以下徒刑及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在美国,一旦警察发现醉酒者不是初犯,将面临30天到90天的社区服务,吊销驾照,甚至会被送去参观停尸房。造成生命伤害的,可以定性为二级谋杀;在英国,初次酒后驾驶吊销驾驶证一年;重犯将被吊销3年驾驶证并且罚款1000英镑;如果十年内有3次酒后驾驶记录,有可能吊销驾驶证109年;如果酒后开车肇事的话,终身禁驾机动车。

而在我们国家,轻微的酒后驾驶往往不做处罚,或者只是象征性的进行处罚。每一次发生惨剧后,都在寻求最轻的处罚方式,根本就不能对这种危害社会和公众安全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我国为什么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为什么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时有发生?就是因为处罚得太轻了。驾车者在拿起酒杯的时候根本就不会去考虑所要承担的后果,现有的交通法规压根就没有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所以,他们才会肆无忌惮的把酒一饮而尽,一醉方休,然后肆无忌惮地去驾车,撞着谁谁只好自认倒霉啦。

众所周知,司机酒后驾车,比孕妇和襁褓中的婴儿喝酒危害还大何止千万倍?孕妇和婴儿喝了酒,一般不会危害社会;而驾车者喝了酒,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对人对己都是一个巨大的威胁。这种行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健康,已经到了非得下猛药治理的地步。诸位,以为然否?

交通法规如果不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那么,它就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就必须及时地进行修改。在我看来,要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别无他法,只有加重处罚力度,才会杜绝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避免发生许许多多的人间惨剧。浙江省的举措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简直就是皇家的祠堂——太妙(庙),对于惩治酒后驾驶行为必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必定能带动全国交通法规的改革和完善。应该赞扬,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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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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