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美国贸易法案的“421条款”,对中国进口轮胎进行了“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究竟何为“421条款”,何为“特殊保障措施”呢?
一、美国“421条款”的由来
该条款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以下简称第16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补充写入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也就是第16条在美国国内法体系下的体现。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6条又称“过渡时期对特定产品的保障措施条款”,共包括9个条款,具体规定了中国过渡时期12年内有效的特别保障措施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当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入任何一个WTO成员境内时,其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否对该成员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
(2)进口增加与“市场扰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充分磋商与迫使中国节制出口;
(4)采取临时保障措施条款;
(5)贸易转移条款(trade diversion);
(6)公共利益条款;
(7)“日落”条款。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内生产商的申诉或要求,根据“特别保障措施”的规定,对进口美国境内的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由于其数量的增加或者所依条件,是否会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进行调查。
二、“421条款”裁决的标准
1.对美国生产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各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扰乱;
2.由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数量的增加或者所依条件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该市场扰乱。
三、“市场扰乱”的定义
“一项物品,与进口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物品相同或直接引发竞争,它的快速增加,不论是绝对还是相对增加,凡能够造成国内行业实质损害(material in jury)或可能造成实质损害的,就存在市场扰乱。
四、确定“市场扰乱”时考虑的因素
1.包括进口数量;
2.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威胁;
3.进口数量的激增是否是造成损害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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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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