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上海闵行“倒钩案”余波未了,上海浦东又有司机称遭遇倒钩,并挥刀斩指以血表清白。据媒体报道,上海某公司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表示,14晚,他用公司的面包车好心搭载了一名拦车的陌生路人,却遭遇了“钓鱼事件”,车子被扣下不说,还吃了一肚子的气,这令孙先生极其胸闷,一气之下就以砍断手指以示清白。而浦东新区交通执法部门则拒绝了媒体记者就此事的采访。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几年来,上海市闵行区、宝山区等市郊的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执法方式。他们往往通过放“钓钩”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并处以 1万至2万元的行政罚款。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将好心帮助他人的市民作为“非法营运”行为处理,是对社会道德的负面引导,也让社会良知遭到毁灭性打击。类似南京彭宇案的后遗症可能会再度出现,不让“陌生人搭车”将成为司机们无奈的选择。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交通执法部门采取“钓鱼”式执法方式的理由是为了打击黑车,但这一手段却只能在刚开始时奏效,时间一长,本地黑车司机们都对“钓钩”们有了一定的警惕心理,轻易不会上当。反倒是一些私家车主,由于从未从事过非法营运,对“钓鱼”式执法也没有心理准备,结果反倒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黑车载客往往是车主和乘客之间一对一的交易,难免会存在取证困难等问题,执法人员假扮乘客取得证据的做法并非不可采用,但执法取证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编外人员参与执法本身就已违反相关规定,更何况是设套诱人违法。即便这些被处罚的私家车主真的存在收钱带客的行为,只要不是经常性的,就不应该将其视为非法营运。按照相关交通执法部门的解释,只要有收费,就产生了“营业收入”,要按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处罚。这种将表象与性质混为一谈的强权逻辑,从根本上曲解了法律的精神,与法制社会的内涵完全背道而驰。
显然,交通执法部门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也存在疑虑,因此在执法时会往往雇用没有执法资格的“钓钩”,采取限制车主的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逼迫车主在“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通知书上签字,以便为处罚找到合适的理由,但车主在暴力胁迫下所签的字其实并无法律效力。
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看,“钓鱼”式执法显然并不亚于黑车,某种程度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钓钩”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引司机到埋伏区,二是“试图拔车钥匙”。但由于此前 “钓钩”并未表露真实身份,司机往往会以为遭遇了抢车,会拼命反抗,如果车辆因此失控,可能对路上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构成威胁。在钓鱼过程中冲在第一线的“钓钩”们的生命安全也难以得到保证,随时可能遭到车主的报复,轻则被人打一顿,重则要付出生命的代价。2008年3月7日,上海奉贤一名女子在协助交通 执法部门卧底查处非法营运出租车时,在车内被司机用刀具刺死。
“两年罚款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说明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和罚款分成制度客观上也为交通执法部门提供了扣车罚款的动力。执法部门之所以会花钱请“钓钩”协助查处黑车,其目的已不仅仅是打击黑车,从黑车车主身上获得的巨额罚款才是相关部门最主要目的。因此,人为的“制造”黑车,引诱一些好心让人搭车的车主上钩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这显然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投诉与纠纷,也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已经有人被“钓鱼”式执法逼得要自杀来证明清白了,难道真要受害者以死相逼,才能令有关部门改弦易辙?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存在多年,除了其带来的罚款收入对增加相关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执法人员奖金有积极作用外,还与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不够完善有关。相关执法部门正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才让“钓鱼”式执法有了生存的空间。
要彻底终结“钓鱼”式执法,就必须把打击黑车的执法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来完善执法程序,保障执法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 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就得到了法学专家的一致称赞。这一地方法规的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如果类似规定能在全国推广,用以约束各类行政执法行为,那么,“钓鱼式执法”事件就将再难重演。(新民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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