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上海的几起“钓鱼执法”事件引发舆论强烈关注。就在央视曝光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两年罚款5000多万元、且多系设诱饵查“黑车”所得后,上海浦东新区一名18岁男子因善意载人被认定为“非法营运”,愤而断指自证清白。与此同时,还有被“钓”车主因此而自杀未遂。目前,上海市政府已明确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打击黑车,规范运营,这是职能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从长远说也是为了公共利益,无可厚非。然而,目的正义未必就代表程序正义,即便是一心一意“打黑”,也不能以恶制恶,用非法手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钓鱼执法”之所以引起公愤,首先在于行政合法性难以经得起考量。以无业游民做“诱饵”,化装成行人,谎称需要帮助,利用司机之善上车,到达目的地后不由分说将钞票丢在车上,于是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定其“非法营运”――这种行为何异于诬陷敲诈的“公权碰瓷”?“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遗憾的是,这种诱骗式执法,其主观恶意与客观恶果已远远超越了法治层面,更像是对社会道德的釜底抽薪,摧毁公众对法律与公权的信任、对道德与正义的信仰。在一条满眼都是“无间道”的马路上,哪里还能开出什么互助与悯恤的花朵?
更为恶劣的是,相关执法部门“钓鱼执法”可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执法目的已经异化,沦为执法经济的产物。这种执法的背后,有着复杂而暧昧的利益链:执法大队与“钓头”关系密切,“钓头”下又有众多“钓钩”,“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数百元人民币,“钓头”则有提成。正是有了如此“精心”的布局,当事部门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由此可见,“打黑”已经不再是为了整饬运营秩序,而是部门牟利、利益分肥的需要,于是执法就有了指标,设套有了动力。这种执法方向的迷失,导致公共权力异化,使公权力变成了某些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行政执法的要义在于依法行政,遵循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不能悖逆公共利益的方向而采取预谋设圈套的方式执法。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行政相对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常态,那么,公权部门就平添了对公民的“合法伤害权”。当然,从法理来说,对于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执法部门仅能证明某人有一次“提供有偿服务”行为,何以认定其为“黑车”?在各地规范“拼车”行为、提高道路出行效率的当下,厘清“非法运营”概念有着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关注,既在于此种执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堪忧,更在于这种执法行为绝非个案,全国各地皆有发生,公众对此积愤已久。究其根由,在于行政权力缺乏有效有序的制约和规范。行政强制法草案虽然刚刚结束了征求意见阶段,但是,动辄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钓鱼执法”,显然给即将出台的正式法令提了一个醒: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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