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在各界广泛的质疑批评声中,国家标准委在“电摩新规”上终于“松口”,决定暂缓相关标准的实施,落下了令民意[综述 图片 论坛]忧心的公共决策的“第一只靴子”,这或许可视为是一次公共舆论的胜利。不过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关心的问题是,电摩新规缓行的“下一只靴子”该如何落地?即电摩标准在“暂缓”之后又该最终怎样“标准”?
此番的电摩新规之所以引起激烈争议、饱受诟病,一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正是:它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中早就出现的内容。这意味着,若想使目前的电摩标准在“暂缓”之后能进一步被修改,早已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应首先被修订,从而使有关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两个标准,能够充分地衔接、统一起来。
更重要的是,鉴于此前舆论对于这些国家标准制定过程和程序的普遍质疑,笔者以为,这其实是一个契机——为类似电动自行车和电摩这类国家标准的制定本身,确立一个严谨、具有充分社会公信力的程序标准的契机。
这样的程序标准,至少必须清晰地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标准制定的载体、形式应充分公开、开放,如最好是开门的听证会而不是关门的讨论会;另一方面,标准制定的主体、参与者,应足够多元、丰富,必须将相关的利益群体——像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都尽可能地吸纳进来。
作为一项社会影响广泛、牵涉利益甚广的公共政策,电动自行车和电摩等国家标准,绝不是一个单纯生硬的技术标准、工具标准,同时更是攸关民生利益福祉的生活标准、人文标准。公共管理部门一定要保持对民生民意的高度敬畏和尊重,并将之快速充分地内嵌到标准制定的过程和内容中来。换句话说,缓行的电摩国标更需要迅速补位、有行政正义的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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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liuj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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