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一、月收入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当前形势下明显偏低;同时,对工资收入实行的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则显得较高,由此造成了以工薪阶层为社会主体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偏重。
当前,企业“用工荒”现象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太低也有很大关系,低工资收入还要承受高税收负担,已经不适应当前中国企业发展需要。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充分发挥其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重要表现就是物价上涨幅度已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幅度。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差异,实行单一标准,从而导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生活困难。
四、目前采用的分类征收办法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缴税相对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的不公平现象,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为了促进内需的增长,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改善民生,使广大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再增加一些,保持经济的良性循环。为了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建议如下:
一、灵活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将调整行为制度化。建议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调整为“个人所得税起征参考点为5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同时,每两年进行一次依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水平、居民收入变动等各种综合因素的权衡,以确定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参考点和浮动范围,并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规则。
二、适当降低工资收入的最高税率,建议将其设定在5%~35%的范围。
三、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允许纳税人选择按个人或按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考虑家庭负担等情况,实行基本生计和专项扣除,据此设定家庭纳税原则。
四、加大个人所得税管理体制和征管技术改革的投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管理;主动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以此加强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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