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重组新规欲破“税源保护”潜规则
2010年09月07日 08:41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签订企业财税利益分成协议

由于涉及到税收等利益的重新分配,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一直是一道难题。昨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症下药”,提出了采用财税利益分成协议,解决税收重新分配难题。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将成为推进重点。

《意见》称,目前我国多数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通过兼并重组,可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企业兼并重组并非一帆风顺,很大的阻力来自于各级地方政府出于“税源保护”而采取的种种限制措施。由于中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在企业兼并重组中,常常出现税源的再次分配,部分地方担心被重组后的企业将不再为地方财政作出巨大贡献。

以钢铁行业为例,这种现象尤其突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曾对记者表示,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与期望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根本原因在体制痼疾上。目前,各个级别的政府都可以成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出资人,最基层的到了乡镇一级,这让重组的推进工作困难重重。

另外,企业的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也存在汇总至总部的问题,这会直接导致兼并重组企业在地区间GDP贡献的重新分配,同时会影响地方政绩。

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多次召开相关会议讨论解决办法,在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两大意见:

一是消除制度障碍。“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是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对于企业税源的争夺一直是地区间在处理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难题,实际上是企业管辖权归属问题,国务院此次提出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是一项突破。

按照国务院的安排,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由财政部牵头、税务总局参与研究制定。

岳树民对记者表示,政策的具体效果还有待地方实际操作情况来考察,协议的签订本身也是一个地方利益博弈的过程。

在财税扶持方面,国务院还表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由于跨地区重组还涉及到土地资产的调整,国务院在此次《意见》中也有突破。《意见》要求,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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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时锋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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