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优惠停止
2010年12月31日 16:53汽车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汽车行业的冲击,振兴汽车产业,我国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施行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并将减征车购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今年底,但征收税率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调整为减按7.5%征收。

受汽车销量较快增长和今年起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由减按5%调至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影响,今年前11个月,我国车辆购置税收入也实现快速增长,共完成1569.18亿元,同比增长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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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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