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禁驾”禁住了谁?
2010年01月07日 17:39中国警察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肇事逃跑后,死者的灵魂一直在诅咒,追逐着我……东窜西荡、居无定所,可逃来逃去最终还是没有逃出警方的手掌……”最近,一位开车致人死亡后逃逸五载的司机归案后如此描述那不堪回首的逃亡日子。的确,逃亡之路度日如年,一旦被捉则罪加一等,判刑坐牢自不待言。此外,自今年5月1日开始,所有的肇事逃逸司机还会有另外一项“收获”,那就是“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顾名思义即是一个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即“终身禁驾”这一称谓的原始出处。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应当吊销其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也就是说,本规定惩罚的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轻重无关。

细数满算,关于“终身禁驾”法律语言表述区区40余字,可其中所蕴含的法律“劲道”十足,应该对驾驶人起到振聋发聩的效果。可是,为什么新法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该条款还远没有释放出应有的震慑力,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在各地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呢?笔者认为,不外乎有如下几个原因:一是执法部门在具体操作时存有“过度期”心理,“捉大放小”,目光只盯住事故后果严重、逃逸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驾驶人,而对一些轻微事故逃逸者却总是“心太软”,法律刚性在执法环节被弱化:二是对新法的宣传还不到位,还没有做到家喻户晓。各地虽然电视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新法的有关内容,但宣传声势大并不等于效果就一定好,生活中很多人即使是听说过“终身禁驾”的叫法,却对其真正的含义懵懵懂懂;三是顽固的侥幸心理和面对突发大祸无法遏制的恐惧感使肇事逃逸依然成为法盲们的“首选”。一部分怀有顽固的侥幸心理的人,出事后大脑经过充分的“成本核算”,他们抱定了“逮着认了、逮不着就赚了”的心理,不管事大事小,便能跑则跑,哪怕仅是十几、几十元钱就能搞定的事;再就是激情之下匆忙作出逃跑决定的人,这部分人一般在发生重大、特大车祸后,出于对坐牢或承担巨额事故赔偿的畏惧心理,孤注一掷,一逃了之。

按说,交通肇事只是一种过失行为,司机只要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并主动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赔偿损失,即使是重大交通事故,一般也会得到法律宽大处理而无须面对“终身禁驾”的严厉处罚。可是,当肇事者逃逸时,情况全变了,使本来事故责任认定变得复杂化,使本该由肇事者承担的经济负担全压到了受害人的头上,使本可挽救的生命痛失了生存的机会!对毫无社会责任感、人性沦丧的逃逸者,“终身禁驾”正可谓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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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田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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