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切勿踩响的“雷区”(3)
2010年01月07日 18:00珠江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法律链接

认定逃逸有几种情况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未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终生禁驾——切勿踩响的“雷区”\(3\)

交通事故现场,交警提醒出事后要及时报警,为伤者争取治疗的时间。
(图与文无关)

肇事逃逸是条不归路

发生交通事故后,理应自觉停车救人报案,这是每个司机起码应具备的道德。

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说明一些人的道德观念十分淡薄,且这样的行为会使得一些伤者失去生还的希望,直接扩大了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对社会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

目前,我市交警支队已成立侦查大队,采取多种措施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肇事逃逸者归案后,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民事责任。显然,肇事逃逸已不单是得不偿失了。

对此类行为,不仅执法机关要给予他们终生禁驾的惩罚,社会也要对他们进行强烈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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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经 编辑: qua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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