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称问题RAV4召回仅提供免费服务 无经济补偿(2)
2010年04月02日 10:44世华财讯 】 【打印共有评论0

而浙江省要求丰田赔偿RAV4车车主经济损失依据的是浙江省的地方法规。

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陈广表示,发生在浙江省的召回就应该按照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国家和浙江的法律法规,虽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赔偿问题,但也没有规定就不能赔偿。

即使对车主进行经济补偿,每个车主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加在一起不会超过200元,全国7.5万辆召回的RAV4汽车,大概在1,500万元左右。

汽车专家张志勇表示,对于一个汽车厂商来说,就算是经济赔偿其实也没有多少钱,之所以一汽丰田拒绝经济补偿,一方面是政府的法规没有硬性约束,另一方面,一汽丰田更多的是从厂商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丰田“顾客第一”的理念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据悉,丰田这次针对召回车主的服务,和美国市场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别。

在美国市场,早在2月26日,丰田就承诺对召回汽车的车主提供额外的服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尽量缩短维修的时间;提供“上门召回”服务,由经销商代表取回和还回被召回车辆;提供车辆送车主到经销商处或者送其去上班;如车主不能或不愿驾驶自己的车,在合理期限内为车主租车或提供乘坐出租车的补偿。

另外,丰田汽车还承诺将向与此次召回事件有关的美国经销商提供7,500美元到7.5万美元不等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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