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双反”初战告捷 中国企业仍须过“特保”关
2010年08月24日 09:41中国企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历时近4年,中国企业在美国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件宣告初战告捷。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中国河北兴茂公司以及天津联合轮胎橡胶公司诉美国商务部一案作出裁决:美方未能合理解决对中国生产的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问题,应撤销反补贴的判决。

赢得官司的两家中国轮胎企业都保持了低调的反应。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河北兴茂公司,该公司办公室张主任以“领导都在外地,现在没有相关负责人”为由拒绝了采访;天津联合轮胎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美国商务部很有可能上诉,现在只能等待,目前还不方便评论。”

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宇向记者表示:“美国商务部在30天内必须终止对涉案企业的反补贴征税,该裁决可能被上诉至联邦地区巡回上诉法院。此案最终结果要等到法院二审终裁后,这大概还需要1年的时间。”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8月17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美国对于中国的“双反”调查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歧视性措施,美国商务部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继续对中国轮胎出口实施“双反”调查是没有道理的。

但这种“没有道理”的措施对中国企业已经实施了4年之久。在获悉胜诉的消息后,不仅河北兴茂公司和天津联合轮胎橡胶公司两家表现低调,大部分轮胎企业亦表示受“双反”案影响颇深,短期内难以收复出口“失地”。

不仅如此,中国轮胎企业还须继续面对美国政府设置的“特保”关卡。

美国总统奥巴马去年9月以“保护就业”为由,宣布对中国进口轮胎实施为期3年的惩罚性关税,这是2001年美国支持中国加入WTO以来,第一次运用“特保条款”(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对中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8月22日上午,山东玲珑集团副总经理兼海外部部长王国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构成了重复征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应不仅对这两家企业做出裁决,还应对相关中国企业做出同样的裁定。

记者了解到,美国轮胎特保政策实行“不同厂家不同税率”,此次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两家中国企业的裁定,对其他轮胎企业并不具备参考价值,其他中国企业若想要同样的税率,还需要重新申请和美国人打官司。这意味着未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仍为210.48%。

“众所周知,在美国打官司,律师费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而且花费的时间相当长,这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承受得起的。”王国梅向记者表示。

兴茂公司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河北兴茂轮胎的前身是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是河北省最大的轮胎生产厂商,2003年其所生产的“鲸鱼”牌轮胎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原产地标记”证书,其产品远销北美、南美、非洲、中东等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但是2007年商务部的一纸判书对于兴茂企业影响重大,公司甚至一度出现停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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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jia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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