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看起来卡车行业的销售合同确实有些特别。请两位台州经销商谈谈,新版销售合同具体有哪些变动呢?
黄文儒:主要的变化是把不对等的条款尽量改为对等的。比如,在车到店后的交付期这方面,以前的合同对用户提车有规定,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不提车就要没收定金或者赔偿经销商损失。工商局认为这个条款是不对等的,它们指出,如果车辆不能按时交付到用户手中,是不是要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赔偿用户损失呢?对于工商局的这种质疑,经销商就干脆把此条款去掉,不在合同上明确写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此审核。当然,即使合同中去掉这个条款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遇到无法按时交货的情况,可以参照《合同法》进行解决。
其实合同改动不大,具体来讲,我们以前的合同对于订货及结算方式是这样规定的:“乙方向甲方交纳××元作为定金,其余车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乙方订购的车辆抵达双方指定的交车地点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的,定金不退,另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新版去掉了“乙方订购的车辆抵达双方指定的交车地点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的,定金不退,另赔偿甲方相关的经济损失”的内容。
主持人:汽车销售过程中难免出现纠纷,这时合同就显得非常重要。几位在工作中有没有碰到依据合同规避风险的情况呢?
陈飞跃:遇到纠纷主要靠协商解决。用户订了车,车辆到店后用户不要了,那用户就要给我们补偿一些运费。如果是厂家供货不及时导致交货时间延迟,那就由经销商补偿用户。具体如何补偿是在纠纷发生后再协商,补偿额度没有具体的数字,因人而异,或者采取车辆价格优惠一点儿的方法。
段 超: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在合同中是不会写如何赔偿用户的,因为有很多因素(特别是交货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万一合同中写有延迟交货如何赔偿的条款,赔偿压力就会很大,所以不能开这个先例,坚决不能直接体现在合同上,只能是对用户的口头承诺。
很多人认为用户是弱者,我认为经销商有时候也是弱者,有些用户就是在耍赖。之前有个用户买了一辆载重不能超过20吨的车,我能理解现在的卡车用户不超载就挣不到钱,但是这个用户拉了38吨,超出要求近一倍。而且,这个用户的驾驶员操作技能较差,下坡时用高速挡,结果车速快、车身重导致刹不住车,副驾驶员跳车把腿摔断了,好在车辆没问题,驾驶员当时也比较冷静,边走边减速、停车。这时轮胎爆掉了2个,风扇扇叶被打掉。之后,这名用户带了10多人堵在我的办公室,并把车辆堵在店外,还让我赔偿跳车驾驶员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并叫来电视台的记者和律师。这时当初签订的合同就发挥了作用,如果车辆不是按照当初约定的配置交车,那责任是我的,可并非这种情况。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免责条款:“如乙方使用、保养车辆不当造成的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一方违约赔偿责任限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样一来,即使诉诸法律也有据可依。
相关报道: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余梦洁
编辑:
jiazheng |
商讯
·按价格 | |
·按品牌 |
- 热门文章排行
- 热门车款排行
- 论坛文章排行
- 博客文章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