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 不能让公众走开(2)
2010年07月08日 07:24中国证券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规范性和约束性增强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2004年的《管理规定》中,第七章的“罚则”总共只有4条,字数仅有469字,所占篇幅不大,但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则总共达到了8条,字数共有1275字。

新华信汽车分析师郑雪芹评价,“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国外当然仍显不够,但是在朝越来越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定》中的“罚则”上升到《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律责任”,表明对汽车召回的约束性更加增强。在《管理规定》中,对制造商和相关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一般都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处以罚款。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而对“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仅开出了巨额发单,而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管理规定》中“罚则”针对生产商的只有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针对相关经营者的只有第四十一条,相比之下,《征求意见稿》中约束生产者的条例共有六条,对于相关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则更详尽。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在相关细节的处理上更加注重规范性和约束性。举例来说,《管理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而《征求意见稿》所称召回,“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活动”。同时对生产者进行了严格定义,避免了召回事件中的主体缺位问题。

缺失公众参与权

尽管加大了处罚力度,规范性和约束性在增强,但律师张维云认为,目前的条例更多的如同部门条例,是部门权力的一种伸张,整体上缺乏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比之下,美国汽车消费者在汽车召回上能够参与的程度很高。

张维云说,“只有公平和透明才能够获得公正,公众积极参与进去,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另外,要加强对条例的落实,不能提到相关部门后却迟迟无法受理。”他举例说,目前他正代理的一起汽车案子,车主购买的进口车存在质量问题,最终造成两死九伤的惨剧,但车主在与相关部门打交道时却一直无法得到解决,汽车消费者自身根本就无法参与调查。

中国证券报记者综合了解到,目前的保密规定备受争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规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等相关信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媒体表示,这种保密规定不是必要的,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公众利益应该优先。

张维云最后认为,《征求意见稿》缺乏对相关主管部门的约束力,如果相关部门在汽车召回上不作为,公众很难有手段制约不作为行为。(记者 欧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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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ou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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