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新规或将震慑车企
2010年08月03日 08:38北京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组严厉的新规将在年底前替代目前温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一旦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处罚上限等将全面升级,并对不重视品质的汽车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汽车用户的投诉同比上涨40%,其中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高达46%,几乎与企业的产销量同步增长。

这一系列数字表明,出台一部新的更有力度的召回法规,已经势在必行。据了解,此次意见稿中涉及的内容,与2004年出台的《规定》相比,这次修订的《规定》将升格为法律,而非之前的部门管理制度。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规定》的升级有两个背景。首先,在全球都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事件中,美国依法召开了一系列听证会、论证会等,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来自我国官方的声音很小;其次,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两个事件共同推动了《规定》的升级,使我国的车辆召回法律进一步完善,并对消费者的保护明显加强。”邱宝昌说。

记者在意见稿中看到,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而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另外,意见稿规定,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15万元/辆、共计10万辆轿车计算,瞒报代价将介乎3亿-75亿元,而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罚款为1600万美元。这足以让受罚企业倾家荡产,逼迫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召回问题。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告诉记者,目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已组织国内18家重点整车企业在京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将企业的观点反馈到相关部门。

据悉,由于意见稿较2004年《规定》的规格升级,对车企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总体上看,企业整体持肯定的态度。

尽管《规定》修改仍处于意见稿阶段,但有知情人士透露,在汇集意见后,《条例》在年底前正式出台时,可能还会更为严格,相应的细则也更加明确。

另外,邱宝昌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目前《规定》的升级仅仅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出台。2004年汽车“三包”的讨论稿也引发了业界热议,但讨论了好几年,最后还是没有了音信。“希望升级后的《规定》尽快出台。”邱宝昌说。商报记者 蓝朝晖 钱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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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蓝朝晖 钱瑜 编辑: wa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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