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猛于虎 酒后驾车屡屡发生
2009年07月20日 08:36大洋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时间:7月14日凌晨4时

地点:环市中路麓湖路段

事故:一辆车牌为粤A86p8×的奥迪车在撞飞一辆自行车及道路北侧人行道路的路灯杆后,肇事司机郭某弃车离开现场。事故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35岁女子当场死亡。

原因:肇事者郭某醉酒驾驶并逃逸。

结果:交警2小时后在郭某家中将其依法逮捕。

又是醉酒!又是逃逸!上周,一宗恶劣的醉酒驾驶事故再度发生在我们身边,一个无辜的路人被撞死。据悉,肇事者郭某在肇事逃逸后,并没有慌张,而是返回家中睡觉。当办案民警两小时后(早上6时许)在车主家中将肇事者郭某抓获时,郭某浑身酒气,躺在地上呼呼睡大觉,意识尚未清醒。经酒精呼吸检验,郭某呼气测试中的酒精浓度为168mg/100ML[综述 图片 论坛],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交警随后依法对肇事者郭某执行刑事拘留。

广州上半年:

酒后驾车事故触目惊心

回顾上半年,广州市几乎每个月都发生了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恶劣交通事故。4月29日凌晨3时44分许,一辆讴歌豪华越野车从晴波路红城堡餐厅附近冲落珠江,车上两人均当场死亡;5月6日凌晨3时多,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路段西往东方向,一辆豪华奔驰越野车撞断道路中间6米隔离护栏后,突然转向冲上人行道,继而撞断江边花岗岩护栏坠落珠江,司机当场溺水身亡……

以上事故案例还不够牵动你的神经?那么6月30日晚发生在南京江宁的一宗醉酒驾驶事故更让人痛彻心扉:一司机醉酒驾驶连撞9人,造成5人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孕妇。以上这些惨祸的发生警醒我们,绝不能让醉酒驾驶肇事事故再发生!

市交警查处:

酒后驾车事件

一月近300宗!

酒后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广州市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交警部门统计,仅2009年6月,市公安交警部门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件287宗。而今年1月至4月,因为酒后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超过30宗,死亡1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2%和23.1%。醉酒驾车猛于虎!杜绝酒后驾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每年都在努力严查严罚,但想要杜绝或减少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收效甚微。2008年,市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000余宗,其中醉酒驾驶200余宗,警方均依法对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全部予以拘留。然而,交警统计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数字每年都在递增,数字里面还包括很多没有被查到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想象,当车辆在马路上行驶时,存在多少难以想象的危机!

为何酒后驾驶的人这么多?因为依然有不少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罔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至酒后驾车现象严重,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众人热议:

酒后驾车 执法须严

大洋网友“yangchen”说:“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好友相约,浅尝小酌,要想‘禁酒’很难。但是禁止酒后驾车却不难。靠人们自己自觉当然不够,重要的是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一定要足够狠!希望每一个驾驶者都能够真正从血淋淋的事故中吸取教训,远离酒精安全驾驶!”

大洋网友“嘉庆年间”说:“美国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在英国,司机一旦发生酒后驾车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为何中国只判3年有期徒刑就了事?即使吊销执照,五年之后又可以重新考!于理不公,于情不合!对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的人必须严罚!”

记者手记:

悲剧不该屡屡发生

在网上,关于酒后驾驶的话题热议不断,如何杜绝?如何约束?大家一致认为,最根本还是要依赖严厉处罚。的确,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时有违法酿成的惨祸发生,一方面原因在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道德缺失。应该留意到的是,倘若现行法律成熟并具有强制约束力,那么,再道德败坏的人也不得不遵从现行法规的制约。

按照我国目前《交通安全法》和《刑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如果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司机将会被以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相关法规对于酒后驾驶最为严厉的处罚,也不过是“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虽然在文明汽车社会,我们都希望不要让悲剧的避免靠“硬性条约”来约束,但是这样的处罚力度显得太轻。如南京醉酒驾驶连撞死五人的悲剧中,肇事司机的恶劣行为是否应该用更为严格的处罚力度来惩戒?对于这种恶劣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无疑“太轻”。

市民纷纷反映,目前的交通状况,完全依赖驾驶人的道德自觉遵守是靠不住的,而现行对酒后驾车法规的处罚力度却有偏轻之嫌。对于发生在广州和外地的因酒后驾车所造成的惨剧,我们无法眼看着悲剧屡屡发生而无所作为,至少不该让悲剧在法律乏力的状态下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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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入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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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莉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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