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环保标车辆自2009年9月起不得进京
2009年07月29日 07:16法制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无环保标志车辆9月起将不得进京,环保部上午发布消息称,将加强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

环境保护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做好华北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通知称,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

同时,对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含)水平以上的汽油车、国III(含)水平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在标志发放范围内。

据介绍,自2009年6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车主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尚未开展黄色和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地区,可以对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按排放标准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

环保部表示,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标志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限制措施

无环保标志进京车辆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设置为外地进京机动车实施标志管理的宣传启动期。2009年9月1日起 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标志进京机动车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 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以后 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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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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