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案引争议 醉驾肇事量刑如何规范
2009年07月31日 07:55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伟铭肇事现场。

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重伤的惨剧,被判死刑,成为交通肇事案中全国首例判处醉驾者死刑的案件。

孙伟铭是否该判死刑?为什么有的交通肇事判死,有的却只判几年?肇事者究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面对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肇事,是否应该将其单独列为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酒后驾驶,除了行政处罚和治安拘留,是否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加以约束和震慑?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同样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判3年,成都醉驾男孙伟铭则被判死刑。

究其原因,判罚的罪名不一样———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而检察院起诉孙伟铭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严重者可判处三至七年徒刑,后者极刑可高达死刑,无论是性质还是量刑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很多人原本都不太熟悉的罪名。但近期却频频见诸报章:如撞车勒索、撞车泄愤、飙车、盗窃沙井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抢夺司机方向盘等等,其行为的共同特点,都是“漠视不特定公众人员安全”。

那么,孙伟铭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广东省交管部门人士认为,对驾车撞人事故定罪量刑的标准,不光看车主是否撞死了人,关键还要看肇事情节以及法律规定。

各地对醉驾处罚裁量标准不一

据统计,全国的机动车辆已有1.7亿多辆,实际驾驶员数量比驾照要多,这其中自然就有小部分无证的“马路杀手”;广东全省机动车(含摩托车)约为1600万辆,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我国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以2008年为例,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484人死亡。这其中,因“酒”而亡的案例不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却屡屡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处罚轻重程度不一。有的醉酒驾车只以轻微违法追究。深圳不久前刚刚针对醉酒驾车者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而南京最近出台规定,对醉驾出车祸者将吊销其驾照,且终身禁驾。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判死;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

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增醉驾罪震慑“醉猫”?

一单又一单的酒后驾车肇事事故经媒体频频曝光,似乎并没有起到警醒作用。“目前的肇事成本还不致于让嗜酒车主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陈辉律师认为,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

经公安机关调查,事发前,孙伟铭所驾驶的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已被电子眼拍摄到包括超速、闯红灯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从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能够猜想得到,这80次违法记录中自然也少不了酒后驾车导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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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奕宜 编辑: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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